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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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国家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资格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关的各类行为,维护设计院资质与信誉,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设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人员,是指通过正规方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体系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的设计院在职人员(含与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和设计院全日制用工的劳务派遣制员工)。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其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2、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定义从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规定。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设计院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第二章申报管理第四条 职业资格申报应以岗位为导向,本着从事什么职业(工种)申报什么职业(工种)资格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凡属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设计院在职人员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均可按程序进行申报:(一)个人条件符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条件要求;(二)最近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相应等级及以上;(三)身体健康,并能在相应岗位坚持工作。第六条职业资格申报人员,须经过设计院组织的审查程序。审查可采

3、取如下两种方式:(一)自上而下组织推荐的方式:由设计院完成院内人员初选、评审(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参评或者报名参加考试等工作。(二)自下而上个人自行申报的方式:由在职人员本人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报设计院初选、评审(审批)同意后参评或者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方式以所申报职业资格的制度规定为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遵照申报人员本人自愿的原则进行。第三章 资格管理和从业(执业)管理第七条根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职业资格人员中的执业资格人员以注册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八条 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执业资格人员),均应自拿到执业资格证书的当日起一个月内,凭证书

4、原件和复印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注册条件的,须以设计院为唯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执业。若按照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即使设计院不符合成为该执业资格的注册单位的相关资质或条件要求的,相应执业资格人员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在其他单位进行注册或执业。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结相关手续的人员,与设计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解除)聘用关系的,应于设计院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终止(解除)聘用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因合理的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执业资格人员本人应向设计院出具书面说明、对办理变更手

5、续的期限做出承诺并签字。超出上述规定期限且未出具任何有效的书面说明的执业资格人员,设计院有权向职业资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申请注销该人员的注册资质。职业资格制度或者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计院下属各部门、各分院、子公司不得聘用与其他单位保有劳动关系的执业资格人员,更不得以设计院为注册单位为与其他单位保有劳动关系的执业资格人员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对其他类型职业资格人员的资格和从业管理,参照本章上述规定从严执行。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考核认定或考试前的培训工作按照申报本人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职业资格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职业资格人员须按照所持职业资格的要

6、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四条持有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可按规定据实核报如下范围内的相应费用:(一)申报职业资格时所发生的、以一次通过为标准的考核认定评审费或考试报名费;(二)以设计院为注册单位进行注册时所发生的注册费;(三)按照职业资格制度要求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时所发生的培训费;(四)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结相关手续的人员,申报执业资格时所发生的、以一次培训并申报通过为标准的培训费和教材费;(五)其他经设计院审批同意可以核报的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的人员,其费用由所在单位(院本部、分院)承担。第十六条按照本

7、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的人员,应同时按照设计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要求,与设计院订立服务期协议。第六章奖励第十七条设计院鼓励在职人员持有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并守法从业(执业),并对特殊的、急需的职业资格类型的注册执业人员给予阶段性的注册奖励。第十八条持有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的人员,按照设计院相关规定,可在专家序列技术岗位评审中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执业)资格积分。第十九条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的积分等级由设计院确定。原则上:(一)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划分等级的执业资格,一级执业资格按“高级”职业(执业)资格积分,二级执业资格按“中级”职业(执业)资格积分;(二)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不

8、划分等级的执业资格,按“高级”职业(执业)资格积分;(三)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不需注册的职业资格,“师”级职业资格按“初级”职业(执业)资格积分,其他职业资格不做积分。第二十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的积分等级如附件所示。设计院将根据企业资质要求,及时更新附件的内容。第七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与企业资质和职业资格人员相关的设计院各级组织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有确保企业资质达标和职业资格人员达标的职责。第二十二条计划部作为设计院资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涉及设计院资质的政策法规中与人员相关的信息。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作为设计院职业资格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一)根据

9、设计院发展需要,制定职业资格人员规划及需求满足计划并推动实施;(二)负责如下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1、提供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信息和考试信息;2、组织对申报参加职业资格考核认定或者考试的设计院在职人员的院内评选(审批);3、办理职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申报手续;4、组织职业资格人员参加培训。(三)建立并维护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和数据库,制定与职业资格人员相关的规章制度,开展对职业资格人员的动态评估。第二十四条设计院与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工作相关的各级技术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人力资源部的配合下,共同承担如下职责:(一)确定和完善应由职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及

10、工作规范;(二)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职业资格人员上岗及从业(执业)情况。(三)完善并执行与职业资格人员相关的奖惩制度;(四)针对已在本应由职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制定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辅导计划并实施;(五)对经过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辅导,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取得职业资格者,制定岗位调整计划并实施。第八章违纪处理第二十五条 职业资格人员违反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除应按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接受职业资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惩罚以外,还应接受设计院的惩罚。职业资格人员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二十六条 职业资格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设计院即刻停发其注册奖励,还

11、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职业资格人员本人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一)不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含)单位注册的;(四)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五)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出现上述(一)、(二)所列情况严重者,以及上述(三)、(四)、(五)所列情况者,属于严重违纪,设计院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将给予相当于当月工资10%-20%的一次性经济处罚。出现上述(四)、(五)所列情况者,设计院还将追缴违规获得的注册奖励。第二十七条职业资格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在设计院做出

12、将其交由职业资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前,应及时自觉退还。第二十八条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以及因个人不法从业(执业)行为给设计院资质或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职业资格人员,设计院除对个人进行惩罚以外,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由设计院本部负责管理的职业资格人员。设计院下属各分院、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关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H 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设计院职业资格积分等级表时哪业资税分翻表与奸*糊腼奸翩分班i;腱*t愀Wtt工撕-1J工用二伊t微tttta翻工撕(松)Wtta.翅工撕WttM航工撕1肺册林工撕(无)i;t愀(无)mit嬲翅肛撕撇MB建觥飕工撕伉)碱|ik第WW期顿工股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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