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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幸福食堂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结对帮扶爱心XX”工程建设动员大会精神,规范全县“幸福食堂”(含幸福家园、幸福大院、村级互助幸福院,以下统称为:幸福食堂)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XX市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民政发(2023)X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县列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23)X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幸
2、福食堂”运营管理等工作。“幸福食堂”主要服务保障本辖区内低保、空巢、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以下简称主要服务对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幸福食堂”向社会开放。“幸福食堂”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对于主要服务对象原则不得超过市场价的50%,其他人员不得超过市场价。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幸福食堂”的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第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幸福食堂”的食品安全和食品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幸福食堂”运营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县应急局负责“幸福食堂”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检查、指导防灭火等工作。第七条县人
3、社局负责“幸福食堂”所在村的公益性岗位设置工作。第八条县住建局负责“幸福食堂”使用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九条县审计局负责“幸福食堂”运营管理资金的审计工作。第十条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幸福食堂”的管理运营。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幸福食堂”的运营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建立、资金筹措等工作。负责按服务人数、质量、效益发挥核定工作人员工资、定期核实服务对象就餐人数、随机检查运营情况、安全情况,协调解决运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总结汲取运营经验,负责“幸福食堂”设备维护、维修等工作。聘任工作人员由乡镇按照“幸福食堂”规模自行确定人数。第三章资金筹措管理使用第十二条“
4、幸福食堂”运营经费筹措坚持按“政府补、群众交、社会捐、单位帮、乡村筹”的原则,经费使用坚持“高效、节俭、统筹、调剂”的原则,要做到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发挥最大效益。经费主要用于“幸福食堂”建设、工作人员薪酬、服务对象就餐补贴、食材采购周转、水电费、燃料费、设备维修维护等方面支出。第十三条县政府设立“幸福食堂”建设运营基金200万元,用于“幸福食堂”建设运营补贴。第十四条县民政局负责对“幸福食堂”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卫生是否达标、运营是否正常、食材采购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完整、账务管理是否规范、收支是否按月公示、服务对象就餐人员是否登记等。考核方式:实
5、地核查、查阅资料、走访了解、问卷调查等。县民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商县财政局提出“幸福食堂”运营补贴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发放。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全力支持“幸福食堂”建设运营工作,倡导各乡镇采取多种形式每年为“幸福食堂”筹措经费不少于2万元。第十六条县级驻村帮扶单位(包括驻徽单位帮扶队)每年要向所联系村的乡镇捐助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幸福食堂”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倡导各乡镇从省、市驻村帮扶单位的帮扶资金中列支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幸福食堂”建设、运营等工作。捐助资金由乡镇统一管理,按各个“幸福食堂”建设实际运营情况和服务人数统筹分配使用。第十七条村级集体积累比较雄厚的村,原则上每年要拿出一定积
6、累资金用于支持“幸福食堂”的建设运营。第十八条县民政局负责动员社会组织,积极争取帮扶资金,支持“幸福食堂”运营和拓展服务。第十九条XX县慈善协会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幸福食堂”建设运营工作。第二十条各乡镇要以“万企兴万村”行动为载体,积极鼓励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为“幸福食堂”捐赠运营资金、物资等。县妇联、团县委、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红十字会等单位都要发挥各自职能,动员鼓励引导争取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幸福食堂”运营工作。第二十一条对于本年度结余的资金要转结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运营方式第二十二条“幸福食堂”可采用村委会运营、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乡镇自主运营等多种方式,各乡镇可
7、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第二十三条对村委会运营或乡镇自主运营的“幸福食堂”,在工作人员的聘请上,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有条件的可以聘任公益性岗位人员,也可以聘任责任心强,有丰富烹饪经验的人员,优先聘任留守妇女、已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体检、持证上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幸福食堂”要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办理经营手续,村委会运营的,要以村委会名义申请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的,由运营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自主(乡镇)运营的,由运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幸福食堂”运营方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8、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有条件的要纳入“明厨亮灶”监督平台。配齐消防设备(灭火器每个幸福食堂原则不少于2个),定期检查水、电、燃料(甲醇)等设施设备安全。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幸福食堂”的监管,定期抽查检查,确保“幸福食堂”饭菜质量,餐具厨具整洁、食品原材料、采购渠道正规,确保安全卫生。第二十六条“幸福食堂”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纳入管理台账。不得擅自转卖、销毁、捐赠等。确需处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按程序进行处置。社会力量运营的,要明确委托运营设施的基本情况、合同范围、产权归属、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交纳、设施运营与移交、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加强合同执行监管,运营方每年向村集体报告资产情况、运营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