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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院档案图书资料丢失损毁赔偿规定1目的1.0.1为了使DPD1各类档案图书资料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设计及其它各项工作根据庆石化总情档发(1995)2号文件关于总厂档案资料借阅丢失损毁赔偿的规定的精神结合DPDI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2. 0.1本规定适用于人员借阅库存的各类档案DPD1图书资料以及各类档案图书资料管理人员丢失库存的档案图书资料。3职责3. 0.1本规定由信息档案室组织实施。4内容4. 1档案4.1.1 丢失档案者根据档案资料的重要程度由信息档案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批。4.1.2 损毁档案者,视不同程度罚款每页A4纸罚款5元,逾期不还者接到催还通知一周后仍不归
2、还,每超一天罚款10TCO4.1.3 丢失孤本档案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按每页A4纸罚款10元,并通报全院。4.1.4 丢失或损毁档案者除按规定罚款经主管领导及信息档案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在院内复制复制后档案归还信息档案室复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1.5 15信息档案室每年检查一次借阅情况列出丢失或损毁档案的清单并根据上述规定列出罚款金额明细出版室按清单列出复制费用明细一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4.1.6 16财务处根据上述两个部门提供的明细和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收取罚款及复制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到出版室复制档案并负责归还给信息档案室。4.1.7 1.7人事处在办理干部、工人调出及离退休手续前必须通知调
3、出或离退休本人到信息档案室签字后方可办理手续,否则没还的档案由办理调出或离退休手续的人事处负责追缴,追缴无效时按本规定从人事处的奖金中扣除损失余额。4.2图书资料4. 2.1丢失或损毁词典类的工具书,应按原价的200%进行罚款。5. 2.2丢失或损毁1990年以后(包括1990年)出版的一般图书资料,按原价120%罚款。6. 2.3丢失或损毁19801990年(包括1980年)出版的一般图书资料,按原价的80%赔款。7. 2.4丢失或损毁1980年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资料,按原价的60%赔款。4.2.5任何人丢失或损坏图书资料均必须赔偿,图书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列出赔款金额明细,当事人持赔款金额明细到财务处交款并把交款收据送交图书资料管理人员。4.2.6职工在办理调出或离退休手续时必须归还所借的图书资料,无信息档案室的签字,人事处不得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