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气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43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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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气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43项)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责象围追对范备注1行政许可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

2、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3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第十六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升放气球活动

3、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升放范围。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 .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并信息公开。5 .事中监督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6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2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5-29条。3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14、15、20

4、、22、23条。法规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法规科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2行政许可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2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5、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 .送达责任:送达升放气球资质证,并信息公开。5 .事中监督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6 .事后监管责任: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结果;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年度报告及信用管理等有关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6、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2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5-29条。3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872、21条。法规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法规科伉Ji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3行政许可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

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6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

8、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3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3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9、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 .送达责任:送达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验收决定书。5 .事中监督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6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7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2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5-29条。3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

10、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37号)第8-11、13-16、18、20条。法规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法规科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4行政处罚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

11、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2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IOO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

12、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 .贵州省气象条例第十一条“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13、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

14、、58、59、61、63、72条。2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法规科、业务科、人影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法规科负责人、业务科负责人、人影办负责人、具体经办人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15、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6 .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气候资源监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监测站点设施和标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7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不得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信频段。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第二十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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