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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确保我行财产安 全,提高现金物流的运转效率,保障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国家 有关制度规定和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库是保管和配送本外币现钞、贵金属、有价单 证和款箱(含柜员现金箱,下同)等重要物品的场所。金库按 照覆盖范围和管理要求分为现金中心、分支库和网点库(以下 统称金库)。(一)现金中心是指在一、二级分行设立的,为较大区域 内的支行、营业机构提供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及款箱等实 物的仓储保管、物流配送及钞币处理的场所。(二)分支库是指在二级分行或县支行设立的,为一定区 域内的营业机构提供保管、配送现金、贵金属、有价
2、单证及款 箱等实物的场所。(三)网点库是指在营业机构设立的,只保管本营业机构 柜员现金箱等实物的场所。金库是银行的要害部位,其保管的现钞、贵重物品,是银 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金库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坚固可靠,管 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三条金库业务是银行业务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银 行对外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金库运营业务包括库存实物的保 管、配送,现金的清分处理等。第四条 金库设立遵循“统筹规划、集约管理”的原贝必“统筹规划”是指一级分行要根据辖内业务情况、交通等 因素合理制定金库设立、撤销规划,确保业务正常运
3、营。“集约管理”是指大力整合分支库、网点库,实施以现金 中心建设为基础的集约化管理模式。第五条金库运营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流程科学、 职责明晰、确保安全、高效运营”。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辖内所有金库。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金库运营业务基本原则(一)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二)坚持“双人管库、分区作业”的原则。(三)坚持“钱账分管、账实相符、日终碰库”的原贝限(四)业务外包坚持“准入审批、职责明晰、相互制约、 监督跟进”的原则。(五)实物出入库坚持“实物入库先收妥后记账,实物出 库先记账后出库”的原则。(六)实物调拨坚持“根据指令、见单调拨、岗位制约、 控制有效”的原则。(七)人
4、员出入库区坚持“有权人审批、守库员审核、逐 人登记”的原则。(A)门控密钥管理坚持“分管分用、平行交接”和不断 提升门控科技水平的原则。第八条部门管理职责金库所属行行长是金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金库的 业务运营与安全负总责,分管行长负相应的管理责任,金库负 责人负日常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责。(一)运营管理部:负责金库业务管理,包括金库设废审 批、人员岗位分工、库存实物保管和清分配送管理、账实核对 及业务监督检查。(二)安全保卫部:负责金库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守库、押运、库房安全设施、安全检查、金库守押市场化管理 等。(三)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资金头寸管理,限额管理
5、, 系统外及超限额现金调拨审批。(四)个人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负责相关业务的贵金属 调拨审批及库存限额管理。(五)人力资源部:负责金库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 位轮换、岗前审核及行为排查。(六)财务会计部:负责金库基建设施、机具配备等财务 资源保障。(七)国际业务部:负责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外钞调运或 买卖操作协议,配合处理外币现钞相关事宜。(A)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市场化守押合同及其他有关 合同进行审查。(九)科技部门:负责金库管理系统软硬件技术支持及日 常维护。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撤销金库要求(一)现金中心、分支库和网点库新建、改(扩)建、撤 销的业务立项、设计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和批准
6、启用由一级分 行负责。(二)金库新建、改(扩)建和撤销由运营管理部门主办 和提出,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财务授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 报有权人审批,安全保卫、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门作为协办 部门。设计方案、金库施工、物技防设施建设由安全保卫部门 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大型工程(现金中心、异 地集中守库试点)设计方案应报总行安全保卫部组织专家现场 勘察和评审。(三)新建、改(扩)建金库的验收工作由安全保卫部门 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并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 验收合格后启用。(四)现金中心应分为保管区、作业区和守库区。保管区 用于存放库存实物,根据保管实物种类分别设置分区,包括现 金
7、保管区、款箱保管区和代保管区,各分区应分别独立设置。 有条件的可在现金中心设立重要空白凭证库房。作业区包括交 接区、清点区和办公区等,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作业区增设配 款等相关功能分区,清点区应独立设置,配款区和办公区应适 当物理隔离。守库区用于安全保卫人员值守和监控金库。因场 地限制一区多用的,必须达到同一时点分区功能单一明确。(五)分支库在区分保管区、作业区和守库区的基础上, 可根据业务范围,比照现金中心进行分区管理。第十条 金库存放物品范围(一)本外币现钞(含本外币票样、假币、现钞鉴别手册)。(二)贵金属。(三)银行持有或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和已兑付未核销的有 价单证(不含抵质押权证)。(四)
8、款箱。(五)经一级分行批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为保管的金融 同业款箱。(六)特殊物品。经主管行长审核,报经行长逐笔审批同 意的特殊物品,可封箱入库保管,但必须与现金、贵金属分区 存放。金库保管的实物应分类有序摆放。金库代保管的物品必须 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金库安全不构成危害的物品。第十一条 出入库人员严禁携带无关的包(袋)进入库房。第十二条 金库应制定严格的上岗标准,严格执行重要岗 位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第十三条 各岗位人员因临时离岗、休假或岗位调整等原 因必须办理交接,将经管的现金等重要物品及未尽事宜交接清 楚,严密交接登记手续,并由金库负责人、运营主管或金库负 责人授权人负责监交。第十
9、四条各级行应对所辖金库制定明确的营业时间、守 库时间,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报金库管辖行安全保卫和运营 部门备案。非营业时间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管库员因特殊 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报经金库管辖行主管行长书面批准后由 金库负责人陪同进出;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 报经金库管辖行主管行长书面批准后由金库负责人和安全保 卫部门负责人陪同进出。第十五条 金库区域内严禁办理现金兑换业务和对外现 金收付业务。第十六条金库应执行限额管理制度,减少非生息资产占 用。第十七条 现金中心和分支库要设置银行金库运营工作 日志,认真登记金库日常运营情况。第十八条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应综合考虑不可抗力、突发
10、事件和特殊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第十九条 组织架构与主要职能(一)现金中心。L组织架构:现金中心按照运营管理部的二级部设置或 作为独立机构单独设置。现金中心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原则上 应设置独立的ABIS行号。作为独立机构单独设置或业务规模 较大的现金中心必须设置独立的ABIS行号。2.业务职能:负责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及款箱等重 要物品的集中保管、配送,现金集中清分,现金、贵金属调缴, 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的配送,有条件的现金中心可对集中 管理的自助设备进行加配钞等。(二)分支库。1 .组织架构:分支库可挂靠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或营业 机构。运营管理、
11、安全保卫、账务管理行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 责,履行相关岗位职责,分支库所在行行长或其指定的副行长 负管理责任。2 .业务职能:负责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及款箱等重 要物品的集中保管、配送,现金、贵金属调缴,重要空白凭证 等重要物品的配送。有条件的可比照现金中心增加业务职能。(S)网点库。1 .组织架构:隶属营业网点,账务纳入网点统一核算管 理。网点库的业务管理及守库(异地集中守库除外)由所在营 业机构负责,调拨、押运分别由上级行金库或资产负债管理、 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负责,网点库所在营业机构主任(行长) 负管理责任。2 .业务职能:负责柜员现金箱保管存放。第二十条职责分工(一)现金中心。1 .现
12、金中心应根据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配备主任、副主 任、经理、运营主管、记账、管库、配送、清分、随车(解款)、 守库、押运、枪支及监控管理、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等人员。2 .记账、管库、配送、清分、随车为业务岗,守库、押 运、枪支及监控管理、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为安全岗。按照运 营管理部二级部设置的现金中心,主任由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或 副总经理兼任,其安全岗人员由保卫部门派驻;独立设置的现 金中心,其安全保卫岗由现金中心统一管理,保卫部门按照条 线管理方式负责业务指导。业务岗和安全岗之间不得兼任。管 库不得兼任记账和调拨,不得开立ABlS柜员号。(二)分支库。1 .分支库设主任、管库、随车等业务岗位,记账
13、由账务 管理行负责;守库、押运、枪支及监控管理、运钞车和护卫车 司机,由管辖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2 .分支库管库、随车为业务岗,守库、押运、枪支及监 控管理、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为安全岗。业务岗和安全岗之间 不得兼任。管库岗不得兼任记账和调拨,原则上不开立ABIS 柜员号。单点支行的分支库,报经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批准, 管库员可开设ABlS柜员号,但不得处理库房类交易。业务规模大的分支库,可根据管理需要参照现金中心进行 岗位设置。(S)网点库。明确所在营业机构一名负责人负责金库日 常管理,其余职责由营业机构相关岗位人员兼任。第四章金库实物管理第二十一条 库房内要保持清洁,确保无危险物品、无明
14、火、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一)金库存放物品,非营业时间必须全部入保管区保管。(二)严禁在金库内办理与金库业务无关的事项。(三)不宜流通币、残损币及假币应及时清理上缴。(四)金库应建立实物登记制度,设置银行贵金属、有 价单证、寄存款箱、票样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见 附件1-2),登记贵金属、有价单证、寄存款箱、票样及其它有 价值品等保管及出入库情况。第二十二条 库房实物必须分区保管,按种类、券别有序 摆放。(一)现金应按不宜流通券、可流通券、假币等分币种细 分上架或指定区域规范堆放。(二)贵金属应按照类别保管。(三)有价证券按类别、年度和未发行、待销毁等分类保 管
15、,有价证券码放要求与人民币现钞相同。对过期、失效的有 价证券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组织上缴、销毁。(四)款箱应封箱专区保管。第二十三条库存实物核对(一)每日营业终了、临时性大宗款项出入库后,管库员 必须碰库。管库员要根据收付情况,结计银行金库现金登记 簿(见附件1-3)和银行贵金属、有价单证、寄存款箱、票 样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与金库保管实物碰库核 对,并与ABIS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二)季末最后一天和非季末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管库员 要进行一次全面盘库,确保账实相符。(三)库存实物核对由两名管库员共同进行,如发现问题, 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向金库负责人和本级行运营部门负责 人报
16、告。第五章调拨管理第二十四条 金库调拨是指金库根据审批后的调拨指令, 对负责管理的实物进行收发。金库调拨业务包括现金中心、分 支库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的人民币现金调拨;现金中心、分 支库与系统外代理金融机构之间的外币现钞调拨;现金中心、 分支库与企业等发生的贵金属调拨;金库之间、营业机构与现 金中心、分支库之间的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 证等重要物品的调拨。第二十五条 金库调拨业务的申请行应根据业务需要经 有权人审批后向业务主管部门发出调拨申请。第二十六条 金库调拨业务实行审批制。系统外及超限额 现金调拨须经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审批,贵金属调拨须经相关业 务主管部门审批,有价单证、重要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