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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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

2、做好相关工作。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S)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四)对

3、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二)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

4、县上年度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计算,实际误工天数根据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三)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至10倍。(四)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偿金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0倍。第九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按所在县上年度市场价格20%进行补偿,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所在县上年度市场价格50%进行补偿。(二)造成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害的以受害人实际受损面积计算

5、补偿金;按照核实损害量和所在县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害的50虬(三)造成合法财产损毁的,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7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第十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意外伤亡依法应予补偿的,自受害人治疗出院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劳动力鉴定单位出具劳动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偿。第十一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畜禽伤亡、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毁或者造成合法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在得知财产损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向损害

6、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同意补偿或不同意补偿的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期内,收到对公示内容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退回补偿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

7、不属实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十四条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陆生野生动物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调查笔录、初步处理意见等材料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将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补偿或者不补偿决定。对于情况复杂、损害严重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补偿或者不补偿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将补偿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给申请人。第十五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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