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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2、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第四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第五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
3、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第六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和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第七条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应进口
4、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八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第九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照转关运输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转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不能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后,由企业自行运输。第十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份加工贸易手册。第H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一)转入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二)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三)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
6、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表后五日内一次告知转出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四)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第十二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出口加
7、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第十三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备案清单。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转出地海关、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
8、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由转出地主管海关按照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实际退运、退换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注明“退运”或者“退换”字样;转入企业为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办理退运和退换手续。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需要返回区内维修的,比照上述退换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五条转出企业对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第十六条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当全部加工复出口,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内销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七条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手续。第十八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