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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
2、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目的;(二)具体项目;(三)地点;(四)时间;(五)责任的承担。第七条外国医师
3、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第十一条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
4、许可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IOOOo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