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公祭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9号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烈士公祭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9号修订).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烈士公祭办法(2014年3月31日民政部令第52号公布,2023年3月3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9号修订)第一条为了缅怀纪念烈士,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牺牲的烈士的活动。第三条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烈士纪念日等重大庆典日、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烈士公祭活动,适用本办法。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第四条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
2、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五条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与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合并进行。第六条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烈士公祭活动时间、地点;(三)烈士公祭仪式仪程;(四)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和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事项的分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第七条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士遗属代表、老战士和退役军人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军队人员代表等参加。第八条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可以按照规定穿着制
3、式服装,佩戴获得的荣誉勋章、奖章、纪念章等。第九条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标明肃穆区域,设置肃穆提醒标志。在肃穆区域内,应当言行庄重,不得喧哗。第十条烈士公祭仪式由组织活动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主持。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应当面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肃立。第十一条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礼兵就位;(二)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宣读祭文;(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A)向烈士行三鞠
4、躬礼;(九)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向烈士行三鞠躬礼后可以邀请参加活动的代表发言。第十二条在国庆节或者烈士纪念日等重大庆典日、重要纪念日进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敬献花篮的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礼兵就位;(二)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全体人员向烈士默哀;(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六)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七)整理缎带;(A)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第十三条烈士公祭仪式中的礼兵仪仗、花篮花圈护送由组织活动的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有关部门负责安排解放军或者武警部队
5、官兵担任。烈士公祭仪式可以安排军乐队或者其他乐队演奏乐曲,也可以播放音乐。及各界群众等敬献。花篮的缎带或者花圈的挽联为红底黄字,上联书写烈士永垂不朽,下联书写敬献单位或个人。整理缎带或者挽联按照先整理上联、后整理下联的顺序,双手整理。默哀时应当脱帽,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分钟。瞻仰烈士纪念设施时一般按照顺时针方向绕行一周,活动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分别按顺时针或者逆时针方向绕行半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烈士公祭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公民通过观看烈士公祭活动直播、瞻仰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等,铭记烈士事迹,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学生以适当方式参加烈士公祭,加强爱国主
6、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第十六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讲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其他主题教育活动。第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保持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气氛,做好服务接待工作;可以按照庄严、有序、便捷的原则组织开展网上祭奠活动,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瞻仰、悼念烈士。第十八条单位、个人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组织开展缅怀纪念活动,应当文明有序,遵守有关祭扫礼仪规范,并接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单位组织开展集体缅怀纪念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第十九条对影响烈士公祭活动的,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气氛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烈士公祭从事商业活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安葬在国外的烈士,驻外使领馆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烈士公祭等祭扫纪念活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