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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易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引(市场监管领域)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2023年11月制定f2023年9月修正前言第一部分第一章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第二章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第三章强化反垄断合规建设第四章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五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六章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第七章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第八章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第九章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第十章规范药品网络经营行为第十一章规范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第十二章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第二部分第一章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二章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第三章建立健全算法合规管理机制第四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五章持续践行特殊人群保护义务第六章反食品浪费第七章其他
2、方面的合规管理要求附录,Z刖百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指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摘取重点事项收录,内容也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适时动态完善。指引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市场监管领域的合规监管要求。第二部分为行业领域的合规管理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与规范。制定本指引,旨在提高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推动网络交易经营者全面知法、自觉守法。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坚持寓管理于服务,结合企业
3、合规突出方面,宣讲合规理念,提供全面指导服务,推动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更好培育和激发网络交易市场主体活力和竞争力。指引涉及的相关概念:网络交易经营者: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
4、、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第一部分第一章落实平台主体责任1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平台内用户管理,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为其出具符合登
5、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管理,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4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6、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5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报送,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鼓励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6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有下列行为的平台内经营者:1)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
7、标识的;2)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3)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7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执法活动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协助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8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
8、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9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置内部合规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平台内部合规制度和合规机制,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内部定期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平台整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第二章履行信息公示及其他义务10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
9、链接标识。鼓励链接到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11 .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12 .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1)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2)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3)农民专业合作
10、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1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4)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14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
11、内完成更新公15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信息。16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规范用户管理,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17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
12、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18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19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20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数据信息,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
13、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21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强化反垄断合规建设22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
14、运行的行为。23 .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4 .禁止网络交易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5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15、;(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6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
16、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27 .禁止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28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因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29 .网络交易经营者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