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839093 上传时间:2024-06-15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4.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1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2、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

3、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海关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海关报检,报检前应当取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第七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第八条海关总署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诚信管理。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生产经营及装运前

4、检验活动,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第二章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九条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1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

5、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供应商注册登记:(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五)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n)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

6、文本。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

7、,实施书面评审。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第十四条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当交回原证书。海关总署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

8、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登记。第十六条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第十七条海关总署应当根据供货商的申请,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八条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三章收货人

9、注册登记第十九条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供应商注册登记:(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

10、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该申请。第二十三条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

11、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第二十四条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五条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当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海关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收货人的名称、商业

12、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第二十六条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海关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第二十八条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装运前检验第二十

13、九条海关总署负责开发、维护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装运前检验工作信息化管理。第三十条供货商应当在废物原料装运前,通过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申请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海关、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受理供货商的装运前检验申请、录入装运前检验结果、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第三十一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向海关总署备案:(一)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二)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三)通

14、过IS0/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四)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五)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提交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对提交材料完备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第三十二条海关、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第三十三条海关、装运前检验机构对经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和纸质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三)检验证书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以中文为准;

15、(四)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90天。第三十四条海关在口岸到货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第三十五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海关总署对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诚信管理的原则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成为A类装运前检验机构:(一)从事检验鉴定业务5年以上;(二)具有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检测设备;(三)具备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四)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质量稳定。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列入B类装运前检验机构。第五章到货检验检疫第三十八条废物原料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