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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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科技创新投入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六章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第七章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八章科技创新生态第九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

2、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广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第四条 自治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区科技创新资源,强化创新资源集聚地

3、区带头作用,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好创新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实施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发展、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推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加大产业贡献类项目的比例,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自治区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和奖项,并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科技创新投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以财政投入

5、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创新投入体系。自治区引导全社会提高科技创新投入的总体水平,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区、市)三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出预算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预算草案关于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安排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纠正。第十条 自

6、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扶持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应当支持重点产业开展任务导向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领域,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支持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科技攻关。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加大创新需求侧投入,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统筹

7、管理,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重点支持对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攻关项目,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益。第十三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除应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法律规定的事项以外,还应当用于支持下列事项:(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培育;(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五)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事项。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8、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并按照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给予财政奖励补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类国有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企业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将创新投入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内容,并且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速不低于营业收入增速。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年度研究

9、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他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将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等体现创新成效的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视同企业业绩利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新批准认定的由自治区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学科类和研究开发类创新平

10、台,在国家批准认定后的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千万元以上科研经费补助。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第十八条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应当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按照规定下放预算调剂权,探索开

11、展并扩大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范围,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权。直接经费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经费科目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和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

12、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兼并或者收购等途径建立内设研究开发机构。自治区直属的国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独立或者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同科学

13、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等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并落实各级高层次人才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与科技创新人才交互服务机制,推动科学技术人员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培育技术领军人才。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龙头企业牵头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建立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支持龙头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发展面向

14、中小企业的资源共享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开放技术知识库、应用模型库、测试评估库等研究成果,共同制定技术规则和标准。支持龙头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加强产业基础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并加强平台联动,推动人员、设备、数据等要素资源有序流动、开放共享。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瞪羚”“独角兽”等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育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新产品的产业技术攻关,补齐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和领域的短板。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15、核心技术专利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和标准,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牵头或者参与各类标准的研究、制定。对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整合符合相关条件、科研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单位,优化调整科研院所规模结构,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运行和稳定支持机制,组建具有广西特色和优势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新能力。第二十六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和自治区重大需求为导向,为自治区发展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支持中央在自治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自治区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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