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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受委托的厅属单位(以下统一简称:行政检查机构)实施行政检查活动,遵守本办法。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的行为,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检查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或委托事项对不特定对象
2、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检查机构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第四条行政检查机构实施下列事项的行政检查:(一)纳入我厅权责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二)水利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调查核实;(三)其他依法由我厅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第五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扰民。第六条厅机关有关处室应当对所负责的行政检查事项建立检查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措施、检查程序、检查处理等内容。各行政
3、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行政检查制度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检查计划;行政检查机构需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应当报政策法规处备案。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对象、方式和时间等内容。第七条 行政检查机构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拟定日常检查计划;(二)送政策法规处审查;(三)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四)报政策法规处备案。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审查日常检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行政检查;(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三)同一行政检查机构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建议合并进行;(四)
4、不同行政检查机构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建议组织联合检查;(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九条 行政检查机构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可以视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第十条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在线检测、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二)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四)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
5、义务;(五)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六)记录询问、检查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非现场检查的批准程序可以按各行政检查机构的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检查对象情况说明;(二)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三)审查检查对象自查报告;(四)组织实地调查、勘察;(五)遥感监控、在线监测;(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对象在检查现场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回避申请,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检查机构负责人报告。行政检查机构对
6、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检查对象。第十四条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向检查对象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醒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第十五条行政检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检查机构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第十六条行政检查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机构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采集的样品费用以及抽取样品的递送、保管和检验、检测、技
7、术鉴定等费用,由实施行政检查的行政检查机构依法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检查机构应当出具列明抽取样品数量、规格等情况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达检查对象。行政检查机构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鉴定结果。第十八条实施行政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依法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一)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改正的,责令立即改正;(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执法文书送达后,应当跟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以其他公文形式代替执法文书。第十九
8、条 行政检查机构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职权立案查处或移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移交案件时,行政检查机构需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行政检查记录的复印件。行政检查机构要跟踪了解移交案件立案查处的进展情况。第二十条实施行政检查,在启动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理、文书送达、改正落实等关键环节,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检查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内容应当协调一致。第二十一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改正通知书、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送达回证以及其他调查取证文书、内部运行程序等。第二十二条
9、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水土流失、侵占河道或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施工或者作业及其危害后果等状态;(二)违法作业工具或者其他非法物品的形态和特征;(三)询问被检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现场及过程;(四)实施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的现场及过程;(五)当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六)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现场情景及送达过程;(七)检查对象不配合、拒绝或阻碍检查的现场情景、有关人员及其行为特征;(A)检查人员认为需要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行政检查机构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
10、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行政检查档案实行一案一卷;档案材料较少的,可以多案一卷。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行政检查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禁止下列行为:(一)要求检查对象接受指定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等服务;(二)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接受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四)违法干预检查对象经济纠
11、纷;(五)其他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行政检查相关文书格式2.行政检查流程图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文书格式(1)行政检查登记表XXXX行政检查登记表(XX 202X 年号)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法人单位 1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非法人组织单位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口非现场检查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处理口未发现违法行为,予以记录或者结案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违法行为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处理口其他复检情况检查组负责人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备注:本表表头填写具体行政检查机构。(2)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XX检抽202X年 号)当事人名称(法人、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因检查需要,本单位依照(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相关物品/非产品等进行抽样取证(详见附件)。附表:1.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表2.非产品样品抽样记录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年 月 日附表2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表序号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生产批次物品特征备注非产品样品抽样记录表抽样样品名称抽样地点抽样方法抽样时间抽样目的
13、抽样设备或仪器名称抽样样品编号抽样样品份数被抽样物品或场所状况其他被抽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机构备案,一份交被抽样人。(3)行政检查现场调查笔录行政检查现场调查笔录共页第1页时间 年月日时一分至一时分调查地点被调查人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所地工作单位及职务 电话在场人 联系方式调查人 记录人问:我们是XXX (行政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执法证件为XX,编号为XX。现就XX事项向你调查询问,请协助调查。我们的执法证件你看了吗?答:XXX问:你如果认为我们几位调查人与你(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请提供证据可以申请
14、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被调查人(签名)年月日调查人年月日共页第页一 13 一被调查人(签名)年 月日调查人年 月日调查笔录填写说明1 .时间:为调查的起迄时间。2 .调查地点:为做调查笔录的地点,如XX镇XX村XX组XX人住宅,XXXX公司会议室等。3 .被调查人:姓名应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姓名一致。4,年龄:填写公历周岁。5 .工作单位及职务: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调查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并核查相关证明或材料。6 .在场人:有的案件在调查时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等。调查询问聋、哑人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调查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监护人到场;调查询问外国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方言的人,应有翻译参加。7 .调查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应将记录人列在调查人员之中。8 .记录人:必须是执法人员,应当是调查人中的一员。9 .调查内容记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