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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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的通知苏水规(2023)1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3)44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取用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办资管函(2023)887号),建立健全我省水资源领域信用监管体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水姿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提出

2、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我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要求,切实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成效日益显现。但仍存在取用水行为不规范的情况,需要借助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高度重视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工作,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体系,规范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二、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重点针对我省现阶段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工作实际,按照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依法依规的指导思想,组织推说言用监管体系建设。取水

3、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反水法the法统计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取水,并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纳入裁判文书等行为,应当纳入水资源信用监督范围,依法依规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未依法依规取水的行为1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2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年度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总量、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用水、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取水的;3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及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4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在

4、依法停止取水后,未按规定封填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疏干排水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和报备的;5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6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二)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1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2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的。(三)未依法安装取水计量的行为1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3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4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用水计量设施不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或者未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5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

5、定期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校准的;6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四)未严格执行计划取水的行为1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的;2.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定额用水的。(五)未合理填报用水统计数据的行为1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拒不填报、伪造用水统计直报数据的;2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用水统计直报数据与计量监测数据差异较大的。(六)未依法开展水平衡测试或接受用水审计的行为1重点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周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或用水审计的;3 .其他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周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的;4 .年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户,未开展水平衡测试或用水审计5 .用水审计或水

6、平衡测试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三、建立健全水姿源信用监管工作机制(一)日常依法监管履职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水法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信用监管职责,全面实行谁监管、谁举证、谁负责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制度、标准的制定和失信信息的记录、举证和上传管理,以及依法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展改革部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信用信息并在信用监管过程中加以应用。(二)依法依规认定失信机制。要根据本通知明确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信用监管重

7、点,以生效的制裁文书、仲裁文件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失信行为的认定。对发现疑似违法违规的取用水行为,要合理分析研判,明确其违法违规行为和依据,做到依法依规行政。在推进问题整改的同时,要研究建立取用水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取水口规范化管理,研究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取用水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江苏实际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增强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取水意识。对于守信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评选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等,并给予水资源费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失信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将列为重点

8、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重点检查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同时,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作为失信惩戒机制的必要补充,促进公平公正监管。(四)互联网+监管信息应用机制。充分利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等互联网+监管平台数据,强化数据采集、关联集成和数据分析研判,建立源头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违规取水调查处置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强化取用水日常监管,动态跟踪并及时预警取用水户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等情况,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四、切实加强工作组织与保障(-)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

9、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切实强化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取用水日常监管,培育引导第三方技术支撑单位参与信用监管工作,强化水资源信用监督主体责任,组织有条件的地市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二)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水资源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水资源信息应用管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评价、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优化信用评价方法和程序,加强取水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与水行政执法的衔接,提升审批监管执法协同能力。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发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推进相关数据连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技术协作,切实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取用水及管理秩序。(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总结各地水资源信用和监管的经验做法,加大社会监督举报力度,曝光取用水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增强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本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日。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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