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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揭阳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8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七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支光南2022年4月15日揭阳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矛盾纠纷调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等纳入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所需经费财政统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通行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道路通行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车辆通行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3、部门负责在建市政道路安全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依法督促建设单位对出入施工现场的工程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城市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汽车维修企业、货运经营者、有关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三)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等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的车辆停放、环卫、园林等作业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有关工作。(六)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
4、行业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快递企业落实快递员、快递车辆遵守安全通行要求。(七)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与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八)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和设计过程中行政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
5、目根据本地交通系统状况、城市规模,建设项目的分类、规模和区位确定。具体交通影响评价办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道路设计方案前,应当就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巡查指导,督促道路建设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责任。道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
6、施的验收,必须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 国道、省道、县道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建市政道路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已建成市政道路安全设施,按规定移交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已建成的道路安全设施,已按规定移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道路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关图纸等资料复印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
7、设施的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紧急情况,可以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非紧急情况下,规定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的,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后作出。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路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
8、发,易发交通阻塞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对销售商采取虚假宣传或者未尽告知义务而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禁止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拼装、改装。拼
9、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鼓励、劝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第十二条 邮政快递、环境卫生等专用作业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专用作业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邮政快递、环境卫生等专用作业车辆应当采用由市、县级邮政快递或者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编号和标识。邮政快递、环境卫生等运营单位负责所属专用作业车辆的档案管理、实物管理和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0、邮政快递、环境卫生等专用作业车辆作业或者临时停靠时,对城市道路交通有影响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第十三条外卖送餐员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属骑行外卖送餐员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配送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引导督促骑行外卖送餐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骑行环节全程佩戴安全头盔。网络餐饮平台向骑行外卖送餐员派发单量时,应当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施划、调整或者撤销,由公安机
11、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指定位置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共享车辆应当停放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地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车辆按规定停放,不得非法占用车辆停放场所。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校车以及用于道路营运的旅游客车等重点车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视频监控系统,统一纳入在线监控。车辆营运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12、,对所属道路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机动车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一)未依法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三)未携带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扣留车辆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
13、,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驾驶人的法律责任。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所驾驶的车辆被依法认定为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