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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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XX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评估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第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2、,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严守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生态空间管控区所在镇(街道)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

3、控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和勘界定标等工作;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第六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依照职责分工,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开展相关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管理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水务局管理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农业农村局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发展中心管理风景名胜区。第七条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利用听证、公示、信息公开、信访、举报热线等渠道,依法及时对涉

4、及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和处理。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经现场核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地域边界、优化调整、管控要求、保护状况等信息,生态环境局定期发布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章生态空间管控第九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划定后,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其他各类专项规划依据管控要求,实现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5、发展。第十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按照XX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3)X号)有关要求进行管控。其中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情形界定如下:(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不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二)确实无法退出的零星原住民居民点建设不改变用地性质,不超出原占地面积,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S)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运行和维护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占地面积,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四)必要且无法避让、依法允许开展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活动应当严格限制建设规模,不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

6、(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活动应当充分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六)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开采活动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七)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等应当采取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不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A)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修复与补偿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区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

7、性。第十二条财政局负责探索研究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示范、生态文明建设、碳汇资源涵养与培育、生态安全维护工程、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配合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年度考核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投融资机制。继续加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各类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渠道,改善和提升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功能;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税收政策,鼓励出台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信贷、

8、金融等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鼓励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开展生态系统服务付费试点,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对照上级部署逐步建立完善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测网络体系。强化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监测数据的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生态风险预警。第十五条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依托上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平台,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侵占、破坏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土地,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破坏珍稀濒危和受

9、保护物种,非法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移动和破坏生态保护设施等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依法依规处理。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上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平台,根据职责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数据资源统一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第十六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管部门要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图斑为基础,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建立、更新维护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空间区域台账系统,并统一纳入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平台。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局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本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常态化巡查制度,做好上级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人类活

10、动情况卫星遥感监测的实地核查,不定期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牵头对上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执法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定、整改销号及上报备案,督促县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镇(街道)、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对照整改要求与时限制定整改方案,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综合评估,接受省级考核。将省级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纳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作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

11、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有关部门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从事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破坏、擅自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标识标牌或设施,或者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导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索赔工作,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

12、作人员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违反XX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控要求的;(二)对不符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的;(三)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不力的;(四)对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并证实的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行为,未按相应职责权限依法查处的;(五)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生态功能损害。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相关镇(街道)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应处置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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