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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慈善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吸引社会各界力量进行慈善捐赠,规范慈善专项基金的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慈善事业依法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XX市慈善会、XX市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设立专项基金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由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本会捐赠的资金,用于本会开展的各项救助活动或经双方共同协商
2、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而设立的慈善基金。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三条凡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捐赠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第四条设立专项基金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背离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第五条捐赠人可以在本会一次性或分批分期捐赠资金设立专项基金;也可以留本捐息设立专项基金,基金本金由捐赠人持有,每年增值部分以不低于本金的5%的款项捐赠给本会。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时,捐赠人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基金名称、设立目的、设立方式、使用方向等。第七条本会同意捐赠人设立专项基金后,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专
3、项基金名称、资金来源、基金规模、基金用途、合作期限、监管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留本捐息专项基金还应在协议中就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率和管理措施等予以确认。第八条专项基金的名称由“xx市慈善会(基金会)”+(法人或自然人)+“专项基金”组合而成。专项基金名称也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本会与捐赠人具体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九条设立专项基金时,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命名专项基金负责人称谓,专项基金负责人可以称主任、副主任,但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本会负责人的称谓。第十条专项基金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可以邀请捐赠人参加管理委员会,担任管理委员
4、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一条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第三章专项基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本会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方式。定向救助的,由捐赠人根据自己意愿向本会提出书面意见,该意愿需符合本会章程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则;非定向救助的,由本会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实施救助,并适时告知捐赠人。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用于XX市地区以外的公益
5、慈善项目。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的使用,下一年度使用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专项基金管理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o第十五条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不得超过规定的管理费用标准。第四章专项基金的管理第十六条本会应当明确专项基金的内部监管措施,对专项基金的具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由本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第十九条专项基金不得以
6、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如有需要,可以与本会联合开展公开募捐或公益活动。以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本会同意。第二十条专项基金经过清理,认为需要终止的,本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由本会出具清算报告,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一般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本会其他公益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及监督第二十一条本会应当加强专项基金信息披露,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救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
7、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本会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和报告。第二十三条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应当每年定期听取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并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第六章专项基金捐赠人的权益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实际到帐金额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可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捐赠人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使用权和知情权。本会应当及时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反馈给捐赠人,捐赠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第二十六条本会向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人颁发专项基金牌匾及捐赠证书,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相关奖项的评选表彰活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本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于2019年3月1日制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