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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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

2、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第五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S)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

3、成的育种。除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为非职务育种。第六条条例所称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人,均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第七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在同一日分别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八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家林业局登记,并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转

4、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九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作出或者依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一)为满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完全,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请求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第十条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国家林业局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请求书,并附具不能达成协议的有关材料。国家林业局自收到裁决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有关当事人。第

5、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一条授予品种权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第十二条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属或者种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4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第十三条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植物新品种命名:(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二)以国家名称命名的;(三)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四)同政

6、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知名组织的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五)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十四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第十五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并通知申请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按保密申请办理,并通知有关当事人。第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第十七条申请人委

7、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品种权或者办理其他有关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申请人为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书面确定一方为代表人。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品种权时,应当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请求书、说明书以及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照片各一式两份。第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的特异性;(二)一种性状的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三)照片应为彩色;(四)照片规格为8.5厘米X12.5厘米或者10厘米X15厘米。照片应当附有简要文字说明;必要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第二十条品

8、种权的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一)内容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二)字迹不清或者有严重涂改的;(S)未使用中文的。第二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送交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和对照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审查和检测。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种子的,申请人应当送至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保藏机构;送交无性繁殖材料的,申请人应当送至植物新品种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申请人逾期不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应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保藏

9、机构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交。申请人三次补交繁殖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该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相一致;(二)最新收获或者采集的;(S)无病虫害;(四)未进行药物处理。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已经进行了药物处理,应当附有使用药物的名称、使用的方法和目的。第二十六条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据。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经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10、,并报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报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在品种权申请的审查期间和品种权的有效期限内,应当保密和妥善保管。第二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一)国籍证明;(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证明文件

11、。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之后,又向外国申请品种权的,可以请求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第三十条申请人撤回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撤回申请,写明植物品种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第三H一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登记。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批准第三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第三十三条一件品种权申请包括二个以上品种权申请的,在实质审查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

12、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放弃。第三十四条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第三十五条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品种权申请,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自品种权申请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品种权申请

13、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第三十七条经实质审查后,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由国家林业局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向品种权申请人颁发品种权证书,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品种权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第一年年费。逾期未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未缴纳年费的,视为放弃品种权,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品种权自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由植物育种专家、栽培专家、法律专家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指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根据

14、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办理复审的有关事宜。第三十九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书,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审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应当各一式两份。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品种权申请文件,但修改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第四十条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可以在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放弃。第四十一条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第六章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二条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其终止日期为:(

15、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自声明之日起终止;(二)品种权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年费的,自补缴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S)品种权人未按照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送交的繁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登记,其品种权自登记之日起终止;(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自国家林业局登记之日起终止。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应当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材料各一式两份,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第四十四条已授予的品种权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复审委员会依据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宣告品种权无效,由国家林业局登记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当事人。第四十五条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审委员会就一项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已审理并决定仍维持品种权的,请求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将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材料送达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后3个月内提出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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