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合同书律师拟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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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经营合同书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内容各方自愿合作经营,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作名称:经营地点为: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四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一、合作人以方式出资

2、,计人民币一元,占总出资额的%O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一元,占总出资额的%o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一元,占总出资额的%o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一元,占总出资额的%o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按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

3、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一、加入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出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

4、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退出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3)执

5、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

6、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第九条、合作人分工一、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7、4、管理财务开支;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4、监督财务开支;5、第十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

8、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第十二条、合作经营的继续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1、合作事业有赢余;2、合作事业有转机;3、合作人要求延续;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

9、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三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作期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

10、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十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3 .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4 .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十五、陈述与保证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

11、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如有b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3、甲方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4、乙方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十六、保密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经营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

12、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卜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十八、其他约定1、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2、确认签约能力双方确认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相应资质,并已经获得各自章程规定的授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以签署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代表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十九,合同送达方式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地址

14、:手机:(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2、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二十、不可抗力的处理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5、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3、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4、不放弃权利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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