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2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服务行为,推进自治区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通过构建自治区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规范估价机构的估价经营行为,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行为的估价机构的信
2、用信息实施集中管理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作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社会评价和行政监督管理的依据。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估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在房地产估价等经营行为中形成的与估价机构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区外入桂估价机构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条款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生产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严格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引导行业估价机构良性发展,形成优胜
3、劣汰的竞争环境。加强与各级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平台、政府采购、征收、司法、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本辖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联合奖惩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及信用信息的分析、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估价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库;指导、监督各市、县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供的估价机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统一建设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统一公示、发布信用信息。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估价机构信用
4、信息出具评价意见;负责异议复核;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所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的收集、审核、变更和评价;负责有关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第五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估价机构信用信息收集、公布等工作;组织业务培训,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评估报告质量,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报告质量、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为重点,遵
5、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认定与采集第七条估价机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三类。(-)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和备案信息、估价机构管理制度(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及财务管理等)、从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其他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务、经历等有关信息;(二)优良信息主要包括:估价机构业绩、业务能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的荣誉信息(含政府、有关部门表彰信息,为政
6、府、有关部门、省级估价行业协会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信息、机构人员获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开出版刊物或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著作或承担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等,估价机构经营年限、人员配置、公平竞争、纳税情况等的超标准加分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入的其他优良行为信息的有关信息;(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估价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信息、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等业务规范的行为的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的信息、估价机构不上传
7、或上传监管平台的估价报告存在完整度缺失的行为信息、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及惩戒规约做出的处理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入的其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有关信息。第八条估价机构基本信息由估价机构负责填报(详见附表1),由注册地(分支机构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估价机构基本信息古价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估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新的信息并重新提交注册地(分支机构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估价机构因基本信息录入错误或未及时更正导致估价机构信用评价错误的,由估价机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九条估价机构优良信息(详见附表2
8、)由估价机构申请填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注册地(分支机构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估价机构应当于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分支机构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优良信息报送手续,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对符合规定的优良信息,注册地(分支机构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估价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库。第十条估价机构不良信息按照“谁处罚(理)、谁采集,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记录,并建立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市
9、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税务等对估价机构具有执法监督权的管理部门,其执法行为作为信用评价依据。不良行为信息由不良行为发生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等具有执法监督权的管理部门报送的不良行为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信用扣分(详见附表3),并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信用修复途径告知估价机构;审核未通过的,重新采集。第三章信用评定与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一条信用评定采取动态信用分值评定制,每一年评定一次,估价机构基准信用分值为60分,实行动态加减分制,动态信用分值=基准信用分值+优良信用分值-不良信用分值。估价机构动态信用
10、分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以下简称“记分明细表”)执行,向社会公开动态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估价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外所产生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不记入总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入桂经营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仅需提供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二条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划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不合格)四个等级。(一):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且评分排名为全区前10%(含)的,信用等级优秀,为AAA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以
11、上且评分排名为全区前10%30%(含)的,信用等级良好,为AA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三)信用评定分值为60分(含)以上且未达到AAA级、AA级评定标准的,信用等级合格,为A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四)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不合格,为B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第十三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为估价机构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60分基准信用分值记分,按A级信用等级核定。以年度为周期,按照记分明细的规定和标准,在估价机构初始信用分的基础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估价机构跨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信用加减分同时记入总公司的信用加减分。第十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入桂经营的估价机构的信
12、用等级独立评定,其总(母)公司的业绩及信用等级作为参考依据。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入桂经营的估价机构采取暂定制管理。对首次入桂的估价机构在申请信用平台账号后,需根据初次入围及投标项目业绩对照记分明细表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暂定信用级别。在提出申请时,需附上估价机构承诺函及估价机构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有关信用信息证明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后,根据估价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评定暂定信用等级,指导估价机构正确使用系统,诚信守法经营。(暂定期按1年进行计算,暂定期满后如无扣分记录,取消暂定,信用级别与申报时保持一致;如被处罚扣分,暂定期满后估价
13、机构信用等级重新核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将入桂经营的估价机构分(子)公司的信用评价情况向其总(母)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通报。第十五条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业务开展的估价机构信用分值根据估价机构自行填报信息计分。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辖区范围内的估价机构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不属实的,给予扣分惩戒并记录到估价机构信用档案,进行行业通报。第十七条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含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自治区”网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4、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信用信息。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详见附表4),经核查信息确属失实的,应及时更正;如核查信息确属无误的,维持原公不结果O第四章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第十八条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估价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在估价机构入围及招投标环节的应用范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主动地应用信用信息。估价机构存在信用加、减分的情形,将按规定程序公示,无异议的,直
15、接计入估价机构信用分值。第十九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估价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推荐进入国家、自治区和各市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平台、政府采购、征收、司法等有关部门的估价机构备选库;(二)优先推荐参与国家、自治区和各市有关房地产估价的科研、课题项目;()优先推荐估价机构专业人员进入国家、自治区和各市相关专家库;(四)在政府网站公示推介;(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推荐进入国家、自治区和各市政府采购、司法等有关部门的估价机构备选库;
16、(二)推荐参与国家、自治区和各市有关房地产估价的科研、课题项目;()推荐估价机构专业人员进入国家、自治区和各市相关专家库;(四)在政府网站公示推介;(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信用等级A的估价机构,依法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监督,实施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的动态核查,引导其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第二十二条对信用等级B的估价机构,依法实施为期2年的重点监管:(-)向自然资源、房屋征收征用、税务、市场监管、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及银监等部门发出预警;(二)在重点监管期间,估价机构不得申请延续、变更、升级备案;(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四)在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