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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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 政执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接受专利权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裁决处理的活动。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侵 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

2、作的部门实施专利侵 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专 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晰的侵权纠纷,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案 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晰、情节简单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所适用 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程序。第五条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平等地享有 陈述权、辩论权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 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 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第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因专利侵

3、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 行为。第七条专利侵权纠纷包括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 利侵权纠纷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第八条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 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而引起的纠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 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4、其专利产品,而引起的纠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 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而引起的纠纷。第九条 根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本省地域范围内的影响 程度,分为一般专利侵权纠纷和区内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本办法所称的区内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区内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对区内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外、涉港澳台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四)当事人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被侵权损失或行为 人侵权获利可能超过500万元的。本办法所称的一般专利侵权纠纷,是

5、指在自治区范围内除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其他专利侵权纠纷。第二章 管 辖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自治区 范围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对 自治区范围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 行政裁决。其中,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规定 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对于跨市(盟)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 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裁决。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 权纠纷案件。第十

6、一条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 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 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 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 纷,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请求 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 先受理的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 属于该部门管辖的,不予立案并告知请

7、求人。若立案后发现不属 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管辖范围,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请求 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因无管辖权而撤销的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裁决处理,并告知请求人。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或者立案。受移送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 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 移送。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级办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宜由本部门管辖的专利侵 权纠纷案件、对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或者认为属于自治 区内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报经上级管理专

8、利工作的部门同 意后,可以提请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 管辖;无共同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 局指定管辖。第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后,被请求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管辖权异议 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经请求人申请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决定;异议不 成

9、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受理与立案第十三条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 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 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四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五)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

10、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 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七)请求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受到侵害以及被 请求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请求,但请求人提出请求时侵权行为仍 在发生的除外。第十五条 请求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 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请求书,请求 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 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 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二)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三)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四)证据材料

11、清单。第十六条 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 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 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专利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文本、专利 法律状态证明等;(三)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四)其他证据或证明材料。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 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 据。第十七条

12、请求人的请求符合本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应当立案并当场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 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向请求人 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说明理由; 须补充材料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请求人全部补充 材料要求,在请求人按要求补齐材料后予以立案并发送专利侵 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款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 交的,

13、可以不予立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提交评价报告不影响案件处理 的,可以根据案情予以立案,并应当告知请求人未提交相关评价 报告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其自身承担。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立案的,应自立案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 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答辩通知 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被请求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 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按照

14、本程序规定第十 一条规定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 当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二)请求人撤回纠纷处理请求的;(三)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知 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撤回处理请求的;(四)请求人死亡或终止,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 理请求的;(五)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或剩余财产,或者没 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承办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执法人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

15、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S)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四)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是否回 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工作。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应当自申请回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以口头或 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办理工 作。第四章证据调查第二十五条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 要依职权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 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请求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一)请求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知 识产权管理部门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 他材料;(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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