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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务实渐成共识关仕新与会专家学者表示,修改刑事诉讼法,要特别重视解决实践难题,要 尊重国情,增强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以往相比,本次年会对 刑诉法如何修改的讨论更加务实。呼唤已久的刑诉法修改何时启动?本次修改的热点和难点集中表现在 哪些方面?9月11日至14日,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 会在太原召开。250名学者专家参加会议,围绕“进一步深化刑事司法改 革,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会议主题展开深入研讨,对上述两个问 题给予了充分关注。与刑诉法修改密切相关的问题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诸如刑事 诉讼法再修改的理念与原则,侦查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与
2、完善,刑 事强制措施、刑事辩护、刑事证据等制度的完善,“宽严相济”在刑事诉 讼中的贯彻等等。一些焦点问题更是引起专家学者的激烈讨论。在会议中,不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修改刑事诉讼法,要特别重视解 决实践难题,要尊重国情,增强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以往相 比,本次年会对刑诉法如何修改的讨论更加务实,而不仅仅是满足于理论 上的完美设计。焦点一:“两个证据规定”能否再走一小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死刑案 件证据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 称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这“两个证据规定”获得了与会专家学者高度一致的肯定评价。有来自司法部门的代表认为
3、,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具有非常重要 的实践意义,该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 “实在是一个司法机关期盼已久、望眼欲穿的规定”,“解决当务之急的 规定”。因为,目前最令法官头疼的问题,是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 否可靠。而学者则更多将注意力放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上。例如,有观 点认为,该规定并没有将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公诉方。因为,法庭 一方面要求辩护方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另一方面,在辩护方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 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仍然可以当庭宣读被告人的供述。该规定并
4、没有解决非法取证事实不明情 况下的举证责任问题。还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就上述举证责任进 一步规范化。实践中,辩方收集刑讯逼供证据的能力非常有限,如果有律 师在场就能够平衡诉辩双方力量。还有学者建议立法时应考虑设计相对排 除和绝对排除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于公诉与辩护双方不能够一视同仁,公诉方固 然需要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但是对于辩方而言,如果其不能够证 明某一证据的合法性的话,则不一定要排除。这并非鼓励辩方以非法方法 取证,而是在充分考虑到诉辩双方在实力对比、职能区别以及立法宗旨等 多方面因素之后得出的结论。诚如西北
5、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所言,两个证据规定对于我国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构建和完善,无疑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这两个证据规定毕 竟属于司法解释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文本,因此难免存在局限性。在总 结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应适时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 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之系统化、明确化,并提升法律效力。而据参与两个证据规定制定的学者透露,这两个证据规定,属于刑事 诉讼法修改的一部分,将其单独予以规定,一方面是历时7年的调研、立 法,已经具备成熟的条件,另一方面是为了回应社会呼吁,尽早出台指导 实践、促进司法进步。广东商学院教授马进宝认为,面对诸多刑事诉讼中的棘手难题,并不 需要一次性的
6、立法解决,将一些已经达到共识的做法、成果,以修正案的 形式固定下来,无疑更加务实。焦点二:“两个证据规定”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在能够得到有效实行的前提下,两个证据规定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 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玉华说。有学者认为,从极端的意义上可 以说,如果能够确保原有的程序规范得到有效的遵守,就应该可以防止类 似余祥林、赵作海等错案的发生。关键的问题在于,已经规定的程序可以 被“恣意”违反。如何使程序规范具有不可违反的尊严,是需要着力解决 的问题,特别是“两个证据规定”中体现权利保障和职权规制的程序如何 有效地发挥作用。针对这个问题,有代表提出,目前公安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很难 做到完全
7、出庭作证,因此,“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以后,公安机关将增加 巨大的工作量。目前,公安机关破案还是很依赖嫌疑人供述,高科技手段 不可能运用到所有案件的侦破过程当中,因此,要真正贯彻上述规定,公 安机关必须增加配套设施和人员,增强信息化建设,以提升取证能力。也 有代表提出,目前公安机关取证能力不足,主要原因并非警力配置总量的 不足。因此,国家对于侦查机关的投入,应当更多地向一线干警倾斜。有代表指出,“两个证据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与相关规则的 协调问题。比如,很多情况下,某一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必须结合全 案证据才能判断出来。因此,在这一点上,保障辩护人阅卷权显得特别重 要。如果辩方阅卷权得不
8、到有效保障,自然无法有效行使上述规定中赋予 的权利。还有学者担心,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会演化为“非法证据 不排除规定”。原因是:第一,被告人需要在法庭上提出刑讯逼供的线索 或者证据,但实践中的情况是,嫌疑人根本提供不出证据。第二,从公检 法三机关的关系看,往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主张:(一)应主要由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以审判制约控诉。(二)教育法官做到“三要”:一要依法,二要依程序, 三要有良知。(三)侦查人员要转变观念。“要牢固地树立保障人权和依正 当程序控制犯罪的执法理念,使文本形式的法律规范真正内化为执法主体 的理性观念和自觉行为。”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9、副研究员黄洪认为。焦点三: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亟须解决与会者普遍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是刑事 诉讼法修改所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二者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如:新修订的 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 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直接会 见犯罪嫌疑人,但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 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 罪嫌疑人;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 监听,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
10、以派员 在场;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 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 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上述冲突导致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认识不一、意见不一,从 而给律师在执业中造成了很大困惑。有学者认为,“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 冲突,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要遵循上位法”。反对此观点者认为, 我国宪法中有法律和法规的划分,但并没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划分, 所以不能说律师法就是下位法,它和刑诉法同属于法律这一位阶。根据我 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代行全国人大的 相关职能,可以对全国人大
11、制定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而律师法中的新规 定,其实是可以看做是对刑诉法的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玉忠 认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不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授权和议 事程序等都不同,不能视为同一机关,不符合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应当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解决刑事诉讼法与律 师法规定不协调的地方。律师拿“三证”会见被告人频繁受阻是因为侦查人员害怕律师的单 独会见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打击犯罪。这种认识是根深蒂固的,即使 刑诉法也作出相应的修改,这些问题依然会存在。就此,有观点认为,刑 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关系。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是新时期下我国刑诉制度走向文明的一个具体表现。新律师法并没有超 前,仅仅只是进了一步,促进相关规定趋于合理。在侦查阶段,应该有一 个平台来让律师和侦查机关、看守所、检察机关进行对话,不能存在抵制 律师的情绪。来自实务界的代表指出,我国一些部门在法律执行中,存在内部解释 优于法律的情况。当法律和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冲突时,在实践中看守所 往往遵循的是政府规章。相关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