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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夏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江夏区(以下简称“本区”)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综合能力,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 加快实施本区打造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发2021) 32号)、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中共武汉 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 施意见(武规20221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专利代理机 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小学、组织等 各类机构。企业
2、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专利授权 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在本区工商注 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 机构、中小学、组织等是指在本区注册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 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除特定条款外,主要指专 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第二章扶持措施第三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一)对上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 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二)对上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 分别给予30万元/
3、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奖励,对上 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政府 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 5万元/项、5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 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 3万元/项的奖励。获得以上奖励的单位可适当对获奖专利发 明人给予奖励。(三)对上年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 理标志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 用标志并设有产品专用包装的持证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每 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地理标
4、志大赛金奖、银 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项、3万元/项、1万元/ 项的奖励。(四)对上年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企业,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第四条 增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一)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或以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贷款,组 合质押贷款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所占的贷款额度,并按期(在 上年)偿还贷款利息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资助总额 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对购买使用专业专利数据库服务连续满2年的企 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第五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对上年企业作为原告
5、(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 决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经 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的,按照案件实际支出的诉讼费、律师 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每个 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外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对上年企业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 程的,按照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S)对上年成立的市级、区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 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 万元的补贴。第六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培养(一)对上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 给予3万元的奖励。(二)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管理工
6、程师、专利管 理高级工程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的奖 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 3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 的,给予企业1万元/人的奖励。(S)对上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 (含高校、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 励;对上年获得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 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 获得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中小学), 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七条
7、本措施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符合本措施规 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 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 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支持:(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二)五年内有承担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三)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四)其他不符合支持条件的情形。第九条奖补资金兑现。符合奖补资金政策的单位于每 年7-8月,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报后,经审核 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收到 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由区市场监
8、管局(知识产权 局)负责在下一年度向相关单位兑现奖补资金。第十一条享受资助的单位应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 评价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一经查实,终止项目,追回已获得资助或补贴经费,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享受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资助或补贴, 并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第十二条办理资助或补贴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 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 期2年。本措施支持条款与江夏区其他政策重叠部分,不重 复享受。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 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 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的具体要求详见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