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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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 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 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 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 5号)、广 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 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粤人社规2022) 2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 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市人力资源 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

2、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 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 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 款业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出 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 金由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 中心)负责运营管理(以下称运营管理机构)。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 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以下简称贴 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运营管理机 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

3、担保基金和贴息 资金支出。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划转形成的担保基金可按本办 法规定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 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市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 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或“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 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的本市 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地方 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 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公开遴选方式择优确 定,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本市 辖区

4、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免收借款主体担保费。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每年新增贷款总额控制在30亿 元以内,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工 作安排,确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 放贷额度。按上级目标任务和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确需上调 全市放贷总额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 个人借款人。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 符合以下条件:(一)提交贷款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二)有具体经营项目;(S)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 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 组织);(四)在其法定登记主体

5、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提 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 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社会保险参保要求限制。(五)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微 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 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六)除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称重点扶持 对象)外,其他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 年内。第七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 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二)当年(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新招用职工 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

6、(超过100人的企业达 到5%),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 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 规信用记录。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 额度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带动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 含借款人本人)的,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 业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申请每人最高30万元、 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的个人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 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微

7、企业贷款);提出申请之月前12 个月内带动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本人) 的,最高500万元。第九条 个人借款人及其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不 能同时享受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贷款额度由担保机 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实际招用人 数等合理确定。第十条 个人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 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 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重点扶持对象 或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 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H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 (LPR指 贷款合同签订之

8、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 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 确定。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 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 合理收费。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 利率50%的财政贴息。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 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 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 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 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第四章贷款流程管理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如下:(一)借款人申请

9、。借款人可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 平台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 请表及相关材料,并选择贷款申请银行。(二)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的社保 信息以及企业吸纳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在2个 工作日内出具资格审核通过的意见,并将结果推送至借款人 及其选定银行。材料不齐全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 材料仍不齐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借款人资格审核 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借款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重核申请。(S)经办银行受

10、理及核查。经办银行在收到市人力资 源保障部门推送的资格审核通过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 知借款人提交贷款所需材料。材料提交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应当自材料提交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核查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 对创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贷款预审等,并将核查结果同步 推送至运营管理机构或担保机构。材料不齐全或未通过核查的,经办银行应当告知借款人 核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四)出具担保意向。L对个人贷款,运营管理机构收到经办银行推送后,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出具担保意向。2.对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推送后,开 展尽职调查,资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向。 抵押类贷

11、款等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五)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收到运营管理机构或担 保机构担保意向后,开展尽职调查、专业评估、风险审查等, 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终审意见推送运营管理机构或担保 机构。(六)贷款发放。运营管理机构或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 推送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经办银行收到放款通 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签约、放贷手续。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当如实、完 整、准确提交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开展 尽职调查。借款人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申请的创业担 保贷款未享受过且不再申请其他部门贴息政策等做出书面 承诺,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经办

12、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 业务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借款人信用调查、还款能力评估以 及企业划型判断,梳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 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要通过营业网点、 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第五章担保基金管理第十七条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当创业担保贷款 呆坏账率处于较低水平时,可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扩大担保基 金放贷比例。第十八条 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核定担保 基金规模,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 额的20%时,可适当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整额度由运 营管理机构研

13、究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再由市人力 资源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所释放出 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第十九条 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 专用和封闭运行。当担保基金规模降低至总规模70% (含) 以下时,运营管理机构要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时申请补 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担保基金补充资金纳入市人力资源保 障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第二十条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 的分担比例如下:(一)个人贷款由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按7: 3比例分 担;(二)小微企业贷款由担保基金承担30%,其余70%由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协商具体分担比例。第二十

14、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约定比例定期向 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担保费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年度 预算安排。第二十二条 鼓励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 信用信息,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反担保 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重点扶持对象个人贷款和新发放的10 万元以下的个人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第二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 担保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 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 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个人贷款由经办银行向 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分担比例在 30天内代偿。小微企业贷款由经办银行

15、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 申请,担保机构按照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代偿。代偿范围为 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第二十四条担保机构在代偿完成后的30天内,向运 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经运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分担 比例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担保基金 代偿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仍应当采用上门、发放书面催 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积极追偿贷款,并按季度 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追偿进展情况;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 由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分担比例分别受偿。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累计代偿 金额/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当暂停发放新的创 业担保贷款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

16、运营管理机构;经采取整 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及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 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的创业担 保贷款业务资格。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达到核销要 求的逾期贷款进行核销并通知担保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担 保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按要求做好核销工作。对已核销的资 产,除法律法规已终结权利义务的情形外,经办银行、担保 机构应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继续开展追偿。第二十七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建立贷后跟踪 机制、代偿债务追收制度,对借款人获得担保贷款后的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防止不当使用;对逾期不归还贷款 的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当严格按照银行征信相关规定处 理,直至诉诸法律程序追偿。第二十八条因经办银行、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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