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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害时,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 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及财 产损害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 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补偿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自然
2、资源、住建、农业 农村、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 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 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自然保护 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的调 查、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各级 林业部门、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将陆生野生动 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及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补偿经费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
3、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赔偿保险业务。第五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予以补偿:(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 成伤亡的;(S)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 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四)对合法的动产、不动产造成损毁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 形。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补偿:(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害的;(二)违规饲喂、挑逗自然环境中生存或者散养条件下的或 者圈养条件下的野生动
4、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三)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 的其他情形。人工繁育、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 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 规定计算,但按照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的除外:(一)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二)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职 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实际误工天数根据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 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三)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残疾赔 偿
5、金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至10倍。(四)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偿金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倍;死亡补偿金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 资的10倍。第八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 规定计算:(一)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按上年度市场价格 20%进行补偿,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上年度市场 价格50%进行补偿。(二)造成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毁的以受害人实 际受损的面积计算补偿金;按照核实的损害量和所在地市、县上 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害的 50% o(三)造成合法的动产、不动产损毁的,可维修的按照受
6、害 人所在县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70%予以补偿。不可维 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意外伤亡依法应予补偿 的,自受害人治疗出院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起30日内,或劳动力 鉴定单位出具劳动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由受害人或者其 监护人、委托人向损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者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申请补偿。并提交下 列材料:(一)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二)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病历、 救治费用清单以及医疗救治费用发票等;(三)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应
7、当包 括人身伤亡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过程、结果;(四)提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或伤残等级鉴定部门出具的鉴 定结论。(五)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鉴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劳动能力或伤残鉴定 结论。第十条野生动物造成畜禽伤亡、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 林木损毁或者造成合法产权动产、不动产损毁的,受害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在得知财产损害之日起30日内,向 损害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类自然保 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
8、应当包 括受损毁发生的时间、起因、过程、结果和受损毁财产的种类、 数量等;现场照片或者录像。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类自然 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调查人 员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 同意补偿或不同意补偿的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 得少于2人,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调查人 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并如实填写陆生野生动物现场调查核实登 记表。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类自然保 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和 初步处理意见在损害
9、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收到对公示内容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 道办事处街道或者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应在7 日之内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退回补偿申请,并在7日内 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当在7日之内将调查核实结 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程序。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理 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 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 实
10、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陆生野 生动物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调查笔录、初步处理意见等材料提 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各类 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将 补偿费一次性、全额发放给申请人。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 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完成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的 认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补偿决定。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退回补偿申请,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进
11、行复查,并在10日内完成复查工作,根据复查结 果作出补偿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对情况复杂、损害严重的,应当报送市(州)林 业主管部门复核,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之内完成 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 主管部门根据复核结果作出补偿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 人。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后,应 当在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偿费用。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应发 回重新核查。第十九条补偿完成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偿档
12、案,做好评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补偿费用实 施监督。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现场调查核实登记 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由省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H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 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公开举 报电话、联系地址、邮箱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费的,由市、县人 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调查核实野生动物造成人身 伤亡、财产损害和发放补偿费的;(二)为他人虚报、冒领补偿费提供帮助的;(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补偿费被冒领的;(四)截留、贪污、挪用补偿经费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 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处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