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860553 上传时间:2024-06-28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3.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北京市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北京市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北京市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1995年7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证计量准确,维护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公众交易中使用衡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本市城区、近郊区自1995年12月1日起,禁止在公众交易中使用杆秤;本市远郊区、县禁止使用杆秤的具体范围、时间,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第四条在公众交易中使用的衡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2、,并经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检定合格。在公众交易中使用衡器的经营者,应当在本交易场所设置”公平秤”;举办集贸市场、展销会和出租柜台、摊位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者和出租者),负责在本交易场所设置“公平秤”。鼓励将电子秤作为“公平秤”。第五条举办者和出租者应当督促使用衡器的经营者使用由市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双面显示的电子秤或者机械秤。经营者自带衡器有困难的,由举办者和出租者负责提供。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在公众交易中继续使用杆秤的,没收杆秤,并处以IOO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衡器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设置”公平秤”的,责令其限期设置;逾期仍不设置的,处以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举办者和出租者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督促责任或者不按照第二款规定提供衡器,致使在公众交易中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衡器的,对举办者和出租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得重复进行。第八条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