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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危重新生儿转会诊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医护人员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类别全院制度一辖区管理编号XQG1-1-031名称危重新生儿转会诊制度生效日期今年-O1-15制定单位儿童群体保健科修订日期今年-O1-O1版本第4版-制定目的规范我市危重新生儿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我市儿童死亡率。二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全市各医疗保健机构三主要内容1管理要求11市卫健委确认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院、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和县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滕州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区人民医院、薛城区人民医院、峰城区人民
2、医院、山亭区人民医院、台儿庄区人民医院、)以全力保障新生儿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在救治体系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救治能力。1.2 危重新生儿救治坚持由有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单位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1.3 由市卫健委组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新生儿的会诊和抢救、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各区(市)卫健局组建区级危重新生儿抢救专家组。1.4 医院应配合市卫健委协调全市危重新生儿及儿童会诊转诊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新生儿及儿童危急重症急救情况,做好技术指导、培训与反馈工作。1.5 各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及新生儿科医护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
3、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患儿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专家组成员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救治。1.6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危重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新生儿及儿童危急重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1.7 对病情危重,在当地无条件抢救,且患儿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2会诊要求2.1 普通会诊时,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执行。2.2 急会诊时,邀请医疗机构应与会诊专家联系,简要叙述病情及主要困难所在,以便准备抢救物品或再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同去会诊。2.3 应邀会诊医师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抢救,并做好出诊登记。如乘出租汽车,由邀请会诊单位报销出租车费。2.4 会
4、诊时,应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负责人或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如实汇报病情及诊治经过。2.5 会诊医师应积极参与和指导病人抢救,并详细书写会诊意见。3转诊要求3.1 初诊医疗机构确认无力救治患者急需转诊时,应根据患儿监护人意愿,按照转诊流程尽快为其联系转诊医院。3.2 转诊机构应先通知接收医院新生儿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3.3 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诊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3.4 接诊医院在接收患儿3天内将病情进展情况反馈给转诊机构。四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5、婴保健法(主席令8届第33号)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1554号)3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国卫办医发201421号)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5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10号6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标准(2023年)7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今年-2030年)8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今年-2025年)9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3-2025年)类别全院制度一保健管理编号XQG1-1-032名称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医护人员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2-01制定单位保
6、健科修订日期今年-01-20版本第4版一制定目的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全院从事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全体人员。三主要内容1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1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1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
7、血、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1.3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1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1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16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2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
8、施:2.1 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C2.2 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2.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已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录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3医务人员反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5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
9、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预防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6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
10、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四参考文献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2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3年版)(沪卫妇幼字2023)2号)类别全院制度一保健管理编号XQG1-1-033名称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2-01制定单位保健科修订日期今年-01-20版本第4版-制定目的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
11、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科室。三主要内容1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供预防育龄妇女感染的相关知识。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3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4为梅毒、艾滋病、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5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6建立市、区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7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四参考文献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2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3年版)(沪卫妇幼字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