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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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 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

2、014) 8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 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发挥好公共租赁住房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着力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为勇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1 .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

3、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力度。同时,要防止保障与市场出现错位,不得把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转为商品住房,也不得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用于发展商品住房。2 .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逐步加大对符合条件新市民的保障力度。3 .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继续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工作。同时,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二、目标任务和保障范围(一)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新开工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2

4、5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500套,长安镇300套,袁花镇300套,许村镇200套,斜桥镇2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2500户。(二)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三、房源筹集和建设标准(一)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购置、长期租赁、调剂和接受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

5、。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 nl2到60 nl2为主,其中小高层、高层按不超过70 rtf控制,购买的社会房源按不超过80 itf控制。U!(一)资金来源。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政府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2 .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3 .其他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二)政策支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选址布局,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主要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

6、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保障方式和申请审核(一)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租金标准由政府按照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并动态调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结合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确定。(二)申请审核。1 .准入条件。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3年及

7、以上,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是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记录,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主申请人未享受村民宅基地建房政策(主申请人原则上为家庭户主,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四是主申请人未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申请家庭成员未作为户主享受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五是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城镇居民或达到规定年龄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有关户籍、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等具体申请条件另行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并根据保障群体类型及其困难程度,给予分档分级保障。2 .申请审核。申请人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向户

8、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审核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由社区负责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将初审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部门联审、数据共享比对、委托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

9、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六、保障标准和具体形式(一)保障标准。1 .保障面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最高面积标准:一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二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户可保障面积=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已核定的家庭住房面积。2 .租金和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市场租金等因素另行确定,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可申请租金核减。(二)实物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无房的保障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1 ,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分散供养)、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

10、优惠证的;2 .申请家庭成员中持有有效期内的残疾等级为一级至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3 .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申请家庭成员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的;4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5 .申请家庭成员为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优抚对象的;6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的。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具有本市市区(含秋石、海洲I、海昌和马桥街道)城镇常住居民户籍的申请家庭,其实物配租由市住建局具体组织实施。户籍在各镇的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其实物配租具体由各镇负责组织实施。实物配租房源确定后,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

11、置、数量、户型、面积等。实物配租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分批次公开选房(具体选房规则另行制定)。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情况,设置轮候制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等无房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可以落户,其子女可凭有效的租赁合同按规定就近登记入学。(三)租赁补贴。市住建局应与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签订补贴发放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违约责任及授权动态核查等。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或约定,定期提交资料

12、,申领补贴。七、租赁管理和监督管理(一)租赁管理。1 .租赁合同。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选房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符合续租条件需续租的,须重新申请并重新签订合同。2 .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有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3 .后续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

13、费用由所有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结构,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承租人应主动接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二)监督管理。1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有关单位、镇街道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规定

14、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2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3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书面申报,并主动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退还租赁补贴。4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安排1-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搬迁

15、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且租赁合同期满的;(2)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4)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5)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5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和其他资产等情况,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经发现,即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或退还租赁补贴。逾期不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6,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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