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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专利代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二)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情况的检查(三)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执业行为检查(四)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五)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1 .注册信息是否一致性。(1)合伙企业或公司:查看企业营业执照,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信息是否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息一致。(2)律师事务所: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核查是否与在主管司法机关登记的信息
2、一致(中国法律服务网)2 .使用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宣传广告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宣传广告可适当简化),有无冒用行为。3 .是否有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合伙企业:检查是否具有书面合伙协议书,及全体合伙人签名公司:检查是否具有书面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签名4 .对获取执业许可证的人员要求。(1)合伙企业:检查合伙人是否具有有效的中国公民身份证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检查是否具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检查合伙人是否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检查代理机构发放工资记录和账册、劳动合同等材料,验证合伙人是否专职
3、。(2)公司:检查股东是否具有有效的中国公民身份证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检查是否具有五名以上股东,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检查代理机构发放工资记录和账册、劳动合同等材料,验证股东是否为专职。(重点检查)。(3)律师事务所: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检查是否具有2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检查代理机构发放工资记录和账册、劳动合同等材料,验证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是否为专职。5 .是否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检查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6 .变更信息是否登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
4、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检查是否办理变更手续。(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情况的检查1.分支机构的设立检查。(1)主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是否满两年。(2)主机构是否具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分支机构是否具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3)该分支机构的同一专利代理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5、(4)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是否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5)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是否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相关信息。2.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的备案检查。(1)设立分支机构的,检查是否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2)变更分支机构注册事项的,检查是否上传变更以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3)注销分支机构的,检查是否上传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登录国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核查是否备案。(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1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6、。抽查10份以上代理专利申请、无效、诉讼等业务的书面委托合同。2 .专利代理业务的指派。(1)合伙企业或公司:抽查10件以上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申请、无效、诉讼等专利代理业务的材料。(2)律师事务所:抽查10件以上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申请、无效、诉讼等专利代理业务的材料。3 .检查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代理师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法人入股等行为。现场核查或书面核查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确认其实收资本是否真实入账,入账金额是否一致。登录国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7、核查。4 .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核查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5 .检查是否建立保密制度,是否根据保密制度对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采取了保密措施。核查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6 .检查是否存在以机构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核查。7 .核查是否存在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行为。(1)核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报;(2)检查单个代理师的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代理量是否超过500件/年,对超过500件/年的代理师,需进一步核查其是否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
8、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的情况。8 .检查是否存在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行为。通过代理机构自建网站、广告等,核查是否存在不正常市场推广、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9 .检查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时,是否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核查代理机构提供的代理师离职时的相关材料。(四)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1 .检查是否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抽查申请、专利、诉讼等代理业务是否有代理合同。2 .检查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登录国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核查。3 .检查是否尽到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的责任。抽查若干代理师代理的案
9、件,核查其是否了解代理业务的内容。4 .检查首次、非首次、注销执业三种需备案情况。5 .检查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过的代理师是否存在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行为。登录国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核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执业备案。(1)询问并核查代理机构有无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过的代理师。(2)如发现有问题的,进一步跟踪检查6 .检查是否存在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核查。(五)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1 .检查是否向国
10、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核查2 .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代理机构,进行实地重点检查,落实整改情况。3 .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检查是否在主要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无法当场提供又无牌匾等其它证明的,需要核实该企业的真实性。4 .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检查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登录代理机构的官网,检查网站首页信息。三、检查依据
11、(一)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五)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