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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精神疾病是指由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引起的,以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异常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这里所指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而情感性精神病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躁狂抑郁症。其他重型精神病还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1)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建议暂缓结婚。(2)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重型精神病,在治疗期间不宜妊娠。应该在疾病治愈且稳定至少2年以上,并停止使用药物至少3个月后才能考虑妊娠。(3)确诊为重型精神病者且已经妊娠,建议不宜继续妊娠。(4)重型精神病多为多基因遗传性疾病,如果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重型精神病且有家族史,则再发风险较大,建议不宜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