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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安县原永红厂生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原永红厂生活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县看守所及武警秦安县中队以东,凤翩山以西,蔡店十里铺以南,原永红厂旧厂区以北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二 征收主体秦安县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四 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
2、0日内五, 征收补偿原则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六 房屋产权的认定和征收评估房屋产权的认定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证明、房产证明、县综合利用“三厂”旧址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购房票据等资料为依据。征收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屋被征收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等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可向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需变更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
3、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七、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专户。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根据备案登记性质,按照以下方式与标准进行补偿:(一)住宅的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2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价值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一套独立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只能调换一套安置房。安置房位于宋峡安置小区。户型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两厅一厨两卫三种户型(具体
4、户型及面积以征收部门公布的房源信息为准;最终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的面积为准)。安置房屋均价为3850元/平方米(考虑楼层差价)。安置房屋基本标准: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安置房选房原则上按被征收人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先选,被征收人要求先选安置房屋的,必须在安置房选定后2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所选安置房无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选定的安置房价值的差价。(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对登记性质为住宅,但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
5、),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的房屋,按原房屋用途评估价的150%补偿。(三)非居住用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对征收范围内的非居住用地及房屋,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3估机构依据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不动产登记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备案登记资料上载明的性质及用途,结合现状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八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1 .居住用房为10元/平方米,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准;2 .办公、教学用房等为8元/平方米;3 .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为15元/平方米;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
6、迁费用可与被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人家庭户籍登记人口为准,以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2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 .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
7、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九、奖励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奖励5万元;15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奖励3万元;2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奖励2万元;2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十、补偿协议(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二)补偿协议经征收审核组审订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三)补偿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
8、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十一、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秦安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秦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其他事项(一)房屋拟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凡在征收范围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
9、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二)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房屋的结构和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三)房屋拟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县自然资源局暂停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暂停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县市场监管局暂停办理营业执照。(四)征收范围内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5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