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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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6年8月24日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和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

2、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市铜官区所辖社区;义安区五松镇隶属社区和城东村、顺安镇隶属社区;郊区大通镇隶属社区、桥南办事处隶属社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S)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六)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A)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九)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

3、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第五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4、、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第七条禁止在禁放区域内和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前款规定的区域、地点外,允许经营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八条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

5、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定公约,诚信自律。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

6、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三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公安部门可以对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批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

7、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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