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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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吴江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供水条例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管网、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自控系统等设施。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二次

2、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城市供水行业反恐防范标准、吴江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二次供水设备、材料的选型应满足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

3、准等有关规定,禁止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内的设备型号。具体吴江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由区水务局另行修订。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性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要条件,并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涉及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项目周边供水管网等实际情况,会同供水企业共同制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含变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

4、水企业参与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涉及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参与建设过程验收,包括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工序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第九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正式供水前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正式供水手续。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中明确。第十条 鼓励商务办公楼、星级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行、维护和管理,具体费用由委托单位与供水企业

5、协商决定。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对收取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按十五年摊销计入营业收入,具体摊销比例为:15年按每年5%计入,615年按每年7. 5%计入。对已缴纳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的二次供水小区,15年运行维护期满后至特许经营到期日,供水企业不再另行收取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费(因国家、省、市政策发生调整的除外)。特许经营期满后,供水企业已收取但未计入营业收入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经政府审计部门或政府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上缴区财政部门或移交给区政府确定的新的特许经营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每年一次对供水企业收取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费及摊销计入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第十

6、二条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由各属地政府提出申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由区政府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下达改造计划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式按原政策执行,即改造工程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改造费用按区财政、属地政府财政、供水企业各三分之一比例承担,改造完成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至特许经营到期日,供水企业不再收取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费。尚未下达改造计划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改造及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区政府决定。改造移交后统一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业主或者原管理单位应将竣工

7、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给改造工程实施单位。第十四条尚未完成改造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协议对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抢修维护。第十六条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包括:(一)二次供水泵房日常管理,包括中央控制室24小时人员值守、泵房日常巡检、卫生保洁等;(二)二次供水泵房内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及修理等;(三)二次供水泵房内水质、水压等检测设备日常维护

8、、检查和修理等;(四)二次供水泵房内智慧控制报警平台系统维护及维修;(五)供水管线、阀门等设施日常维护和抢修;(六)建立24小时应急抢修队伍,保障全天候的供水抢修服务;(七)水池(箱)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设施无此内容);(A)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建立水质检测和公示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管理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清洗、消毒应当委托专业资质单位,严格

9、按二次供水水池(箱)人工清洗消毒操作规程DB32/T 4n3-2021实施,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检验结果应当向当地居民公示。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掌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规程及日常卫生管理要求;(二)清洗、消毒人员未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并通过每年的健康体检。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每半年分别向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等有关资料,并接受检查。第二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供

10、水水质的日常监测,每半年公布一次供水水质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卫生监测,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第二十一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第二十三条未正式供水或者在建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发布的吴江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吴政办(2018) 199号)同时废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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