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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有效防范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流程,根据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 13号)、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的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产是各类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不含合同资产,下同)、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资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不论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
2、,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销账的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第六条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第二章资产核销的职责分工第七条公司产生资产损失部门是资产核销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核销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整理、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申请,编写
3、资产核销报告,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八条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核销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1 .审计与法律风控部负责对资产核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并对资产核销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进行审核,对资产核销的合规性及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2 .资产财务部负责复核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协助责任部门完成审批流程,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对账销案存资产后续管理。3 .董事会办公室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产核销事项,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审批。第三章资产核销的原则和依据第九条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管
4、理文件的规定,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核销。第十条资产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资产发生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计提或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此项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第十一条 资产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确认,取得确凿的合法证据,并履行规定的核销程序。第十二条对资产核销的所有证据进行逐级审核,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第十三条资产核销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
5、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 .行政机关的公文;6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7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 .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10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
6、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1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 .资产盘点表;3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第十四条应收款项核销需提供的资料1 .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2 .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
7、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3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4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5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6 .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7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8 .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
8、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9 .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10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n.属于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须有公司生产部门、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认定后与客户协商签订的赔偿协议。第四章资产核销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公司发生资产损失,进行资产核销时,需执行以下审批流程,具体审批流程见附件:资产核销审批表。(一)公司资产核销具体责任部门提出资产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核销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需核销资产的名称及相应的证明材料;2 .资产损失
9、形成的过程和原因;3 .损失资产涉及数额(账面金额或资产原值、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净额等);4 .追踪催讨情况和补救措施;5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6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7 .其他有关的说明。(二)审计与法律部门负责对资产核销的合规性及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负责对资产核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并对资产核销具有法律效率的外部证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三)资产财务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将核销材料提交董事会核准;依据公司会议纪要及相关证据,进行财务核销。(四)资产核销事项应在当年
10、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报告。第五章账销案存资产的后续处理第十六条账销案存资产仍然是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大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制定措施,组织力量进行清收处置,防止资产状态进一步恶化。第十八条对经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除债务人死亡、破产等情形外,应积极追索,一旦债务单位达到追偿的条件,应再次启动追偿程序,确保资产损失最小化。第十九条公司应在收到已核销资产的后续处置收入时,及时入账,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防止形成账外资金。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资产核销部门应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公司将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资产核销审批表附件资产核销审批表部门:日期: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申请人核销金额附件内容附件页数核销原因简述)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年 月 日审计与法律风控部意见签名:年 月日资产财务部意见签名:年 月日公司主管财务负责人意见签名:年 月日公司总经理意见签名:年 月日公司董事长意见签名:年 月日备注: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