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87426 上传时间:2023-02-20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21.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郑州市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郑州市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郑州市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郑州市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郑州市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郑州市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市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docx(2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及规划体系】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包括特定区域(流域)专项规划和特定领域专项规划。第

2、三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二)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三)坚持全域统筹、以人为本;(四)严格用途管制、守住底线;(五)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运行。第四条【统一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外编制其他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规划。第五条【多规合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法定效力】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

3、用途管制、空间治理、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经费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水利、人民防空、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信息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

4、测绘系统,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设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重大事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规划关系】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和详细规划的依据

5、。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关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总体规划报批】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市)、上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郑州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编制】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6、政府研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第十四条【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

7、)、上街区人民政府审批。实用性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条【重点区域】市、县(市)、上街区应结合城市、镇功能分区划定国土空间规划的重点区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县(市)、上街区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

8、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具体范围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第十八条【相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流域)专项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九条【监测评估预警】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第二十条【编

9、制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公示公布】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机关可按原批准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需

10、修改规划的;(四)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审批机关认为应该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三

11、)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四)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第二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备案。第二十六条【城市设计】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

12、间系统、实施运作机制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召开论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城市设计导则】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方案应当制作城市设计导则,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方案应当制作城市设计图则。城市设计导则、图则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别报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

13、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三章国土用途管制第二十九条【管制目标】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分类实施用途管制,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第三十条【空间划定】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生态空间和生态红线】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

14、空间允许适度开发利用,但不得降低生态功能、不得破坏生态系统。鼓励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生态空间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第三十二条【农业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开展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业空间应当限制开发。第三十三条【城镇空间和城镇开发边界】城镇空间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擅自调整。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应当强化建设用地管理,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更新改造,对闲置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三十四条【生态修复】市、县(市)、上街

15、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计划,开展污染场地、废弃矿山及受损森林、湿地等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修复。生态修复应当符合修复目标、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实施原则】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三十六条【规划选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文物、宗教、生态环境、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民防空、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建设工程因安全、保密、生态环境、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