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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颍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强城乡居保基金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及村(社区)。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城乡居保高质量发展促进、业务经办规范化管理、工作保障、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保工作应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及创新工作等方面(其中创新工作为加分项目)第四条 城乡居保考核工作由区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园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工作经费和奖
2、补经费挂钩。第三章考核指标第五条城乡居保工作按照考核内容,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综合考核采取分项指标量化评定(详见附件)。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六条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关于印发颍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泉政秘20151号)要求纳入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本办法所列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性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根据需求纳入年度预算。第七条各镇(街道、园区)要在本级财力中合理安排城乡居保工作经费,确保城乡居保工作的正常运转。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八条区政府对镇办(园区)城乡居保工作经费,根据年终综合考核得分情况,按以下三个档次拨付:(一)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
3、,按各镇(街道、园区)当年参保人数(当年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人数之和)*1元/人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二)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至95分之间(不含95分)的,按各镇(街道、园区)当年参保人数(当年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人数之和)*0.8元/人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三)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按各镇(街道、园区)当年参保人数(当年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人数之和)*0.5元/人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四)城乡居保单项工作奖补标准。在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工作经费以外,村(社区)每及时上报1名当年度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及其他已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信息,主动申报在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停
4、发养老金,并及时(一个月内)注销参保关系的,给予30元的奖励(其中村(社区)社保协理员20元,镇(街道、园区)社俣所城乡居保业务经办人员10元)。第九条区人社局根据当年度城乡居保综合考核情况,报区政府批准,评选城乡居保综合工作先进镇(街道、园区)3个,综合工作先进村(社区)15个,区直相关部门、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先进个人50名;其中综合工作先进镇(街道、园区)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综合工作先进村(社区)分别奖励3000元,区、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先进个人分别奖励1000元。第十条镇(街道、园区)未按月及时上报已不符合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信息,
5、造成城乡居保基金损失的,由镇(街道、园区)负责足额追回。第十一条镇(街道、区)、村(社区)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先评优:(-)辖区内发生瞒报、漏报、迟报(迟报1个月以上视同漏报)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及其他已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信息(年度内瞒报、漏报、迟报人数平均每村(社区)达1人以上)。(二)辖区内未按月及时上报已不符合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造成城乡居保基金损失,未及时追缴到位的。(三)辖区内未严格执行城乡居保保费收缴预存代扣制,在保费收缴中发现截留、侵吞参保人保费的。(四)辖区内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出现重大人为责任事故。(五)辖区内党员干部、业务经办人员出现贪污、挪用、套
6、取城乡居保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辖区内参保人的合理诉求未及时调查处结的。(七)上级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发生上述情况,构成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城乡居保年终综合考评纳入区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园区)的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连续两年城乡居保综合考评排名最后两名的并提出整改措施。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本地城乡居保工作实际制定村(社区)社保协理员监管、考核管理措施,对工作不力、品行不端的及时清退。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由区人社局报区政府研究修订。第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颍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区人社局可结合年度城乡居保工作实际在基本原则下,适时调整具体考核指标项目及评分标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