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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2、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3、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4、修订情况说明.docx附件1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社会
2、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报告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财政资金安排、政策性贷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分配,以及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公共管理活动。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3、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信用主体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形成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按信用主体的不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注册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异
4、常名录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以及信用状况提升建议等。第八条信用主体依法可以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者授权他人查询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九条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等活动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者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申请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十条地方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公布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方式才是供便捷的信息直询、报告出具等服务。第三章信用评价报告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报告是指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主
5、体委托,通过采集、整理、加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的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产品。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信息、银行信用记录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第十三条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价报告,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评价。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发生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出具跟踪报告。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等活动中,根据履行职
6、责的需要,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信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及报告格式规范的指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照指引出具信用评价报告。第四章信用承诺第十七条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诚信自律,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或审批。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
7、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具体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监督管理。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实施失信惩戒;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记录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各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
8、和信用承诺制度相关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结合行政管理职能滞IJ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2第二十四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或者指导下,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X苏政办发2013101号)同时废止。
9、附件2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坚持强化应用、
10、奖惩联动,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规范18周岁以上自然人信用记录和共享使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大力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高水平诚信江苏建设。二、加强个人诚信宣传教育(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谢口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引导社会成员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信
11、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平台,集中宣传信用法规政策、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等阵地,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让诚信理念深入人心。(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大力发掘各行业领域诚信典型,广泛开展选树诚实守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诚实守信好青年、诚信之星、诚信标兵等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支持各地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措施。(四方爪好重点人群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党员干部诚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身
12、作则、率先垂范,带动形成诚信风尚。抓好企业管理人员群体的诚信教育,引导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在生产研发、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生态环境、税费缴纳等领域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守信遵规教育,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五)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在德育课程、校园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开展诚信养成教育。推动省内高校加强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周岁以上成年学生信用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考量因素。对在国家考试中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失
13、信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六)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支持和鼓励省内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对信用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培训,持续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培育企业信用文化。三、规范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使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推动金融、民政、教育、司法、交通、社保、政务服务、税费缴纳、涉税中介服务、互联网、寄递、通信、水电气等领域实名登记,推进个人身份信息网上一体化认证、核查和信息服
14、务,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记录奠定基础。(二)健全重点人群信用档案。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生态环境、生物安全、招标投标、产品质量、税费缴纳、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旅游、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涉税中介服务、财政性资金使用、互联网应用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寄递人员、安全评估师、卫生评估师、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环境影响评价及检验监测
15、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专利代理人、电子商务平台从业人员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及相关注册人员等重点人群个人信用档案。有关部门依法记录各类职业人群基础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履职信息、诚实守信荣誉信息,以及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失信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三)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个人信用管理功能,推动与省人口信息库、省公共数据平台、有关行业信息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定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为突破口,规范开展个人资格资质、表彰奖励、公共事业费欠缴、金融活动、行政许可、行
16、政处罚、信用承诺及履诺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加快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四)积极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录)、公务员录用调任、干部提拔、评优评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审查等方面依法合规应用。探索基于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将公共信用积分、商务信用积分与社会公共服务有效结合,拓展线上线下应用场景。鼓励将个人信用信息作为保险费率浮动、银行信贷发放、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缴费方式调整的参考依据。四、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一)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