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纪”与“法”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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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认识“纪”与“法”的关系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法宝,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严格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正确认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必须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来审视和处理,决不能套用西方的模式和标准,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纪要严于国法党的纪律和规矩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然高于法律规定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性义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纪律和规矩的标准和要求应当更加严格。纪律要全不能漏。全面从严执纪,“全面”是基础。党的纪律之网要覆盖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方方面面,不能留死角、有盲区。当前,党的政治、组织、作风、工作、生活、财经等各方面纪律要求总体上较为全面,但也还存在一些空缺,例如规范领导干部出版著作、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等,还有一些纪律要求则需要与时俱进,如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辞职的规定、问责规定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纪律和规矩只有覆盖全方位,才能管住大多数,要尽快把紧缺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使党的纪律更加明确、规范、完整、系统。纪律要硬不能软。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须

3、是明确而不含糊、坚定而不容商量、理直气壮而不畏首畏尾的刚性约束。当前,少数纪律和规矩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不断后退,有的在规范约束党员行为方面“隔靴搔痒”、形同虚设,有的回避关键问题,有的“原则上”太多而导致失去原则。如某关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竟然5次出现“原则上”这一表述。纪律要硬不能软,还要求严格执纪,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特别是执行纪律不能因为同时违纪的党员数量众多而搞“纪不责众”、“下不为例纪律要紧不能松。纪律之网不仅要覆盖全面、刚性运行,还要织紧织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所以要紧一点。紧一点自然就不舒服了

4、,舒适度就有问题了,就是要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对我们的感觉就好一点。要严格规范权力行使,不能松松垮垮,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时随心所欲,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牛栏关猫、来去自如“。对党员干部而言,收紧纪律的绳子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党规党纪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把好党规党纪底线,是对党员干部的及时教育提醒,严管中体现了厚爱。党纪要先于国法在抵御腐败病毒的侵蚀进攻中,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律防线共同构成党员干部强大的免疫系统。党纪和国法作为防治腐败的两道防线,在防

5、线构筑和作用发挥两个层面存在先后顺序,两者都体现了纪在法前的要求。在部分规范的生成上,纪律在先。纪律和法律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两者都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和共同权威的体现,这一根本属性契合客观上要求我们做好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党的政策、主张和要求可以适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一些暂时不适合在国家层面实施的要求也可以在党内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在触发机制上,纪律在前。纪律和法律具有作用效力上的时序性,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才响应的机制。有

6、的地方在执行党的纪律时,把纪律要求降低到法律的普适层面(例如把法律规定的贪污贿赂5000元起刑点作为给予纪律处分的最低数额标准),使违纪等同于违法,导致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要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严格执纪,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放任自流,该提醒的提醒,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对任何违反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不能等到法律底线被突破后才有所反应。党纪和国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出发,在党治国理政中发挥着不同的效用。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需要严明党纪、从严执纪,这就要求我们明确党纪和

7、国法的边界,不能将两者混同,该用党纪的时候用党纪,该用国法的时候用国法;同时,把握两者的联系,做好衔接和配套,充分发挥纪律和法律两道防线在治理腐败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党纪要遵从国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党纪的调整对象是党员和党组织,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尽管党纪和国法在调整对象上泾渭分明,但党员的社会行为(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同时受到纪律和法律的调整。因此,纪律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禁止性规范。在效力范围上,党纪有自身的效力范围,不能突破应有范围,侵入法律的规

8、范事项。如涉及犯罪和刑罚、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立法法规定的十项法律保留事项。在义务设定上,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即要求党员实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比如,纪律不能强制要求党员捐献个人财产给国家,也不能要求党员在个人房屋拆迁补偿中服从大局、无条件接受补偿安置方案等。在行为评价上,党纪和法律在限制自由和权利方面各有侧重,法律侧重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如拘留、罚款、判处刑罚等,党内法规侧重对身份资格等党员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如取消评选评优资格、撤销党内职务、限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党内事务决策权利等。纪律不能设定属于法律特有的行为评价方式,如规定经济处罚、拘留、剥夺生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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