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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整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合理的工程造价,是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开展造价立法工作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有效提高资金投资效益,减少资金损失,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现实需要。工程造价领域制度不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
2、造价管控责任不明晰,主管部门缺乏联动监管机制,计价依据未全面执行,计价行为不规范,造成政府资金损失,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滋生。开展造价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批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二、起草过程我厅从2019年起,开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今年5月,被列为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计划出台项目,同时名称调整为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工作启动以来,先后赴宁夏、甘肃等省份,以及省内郴州、常德、湘潭、株洲、益阳等地开展现场调研,多次组织开展书面调研和座谈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对若干规定文本框架结构和具体条目等内容进
3、行反复研究梳理,组织召开修改讨论会10余次,专题研究修改50余次,并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大代表意见。6月20日将若干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发函征求6个省直部门、14个市州人民政府和厅内相关处室的意见建议150余条。7月31日,组织召开了立法质量评估会。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草案送审稿。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一)明确建设单位、其他参建单位及主管部门责任。一是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缺位、专业水平不够,项目造价管控主观随意性大,其他参建单位责任不明晰。拟通过第三条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全面责任,依法确定其他参建单位,组织审查其他参建单位
4、的技术经济成果文件。其他参建单位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机关事务等领域的工程,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具备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专业化管理。专业单位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或者国有全资企业。二是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协调沟通渠道不畅,未形成工作合力。拟通过第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文各个阶段的造价管控中,明确建设单位、其他参建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制定了相应的处罚。(二)加强决策阶段造价管控责任落实。一是项目前期投资决策欠科学,资源配置
5、优化效率低,造成资金浪费。拟通过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项目储备库,科学制定投资年度计划,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间资源调配互补。二是市政公用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和建设,拟通过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协调机制。三是可行性研究深度不够,投资估算质量不高,拟通过第五条,要求建设单位开展技术经济方案比选,明确投资估算的编制要求。四是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设计概算编制质量不高,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脱节,拟通过第六条,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技术经济性评估,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做好限额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性分析
6、和设计优化。明确设计概算的编制要求。(三)加强实施阶段造价管控责任落实。一是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不规范,存在工程造价失控隐患,拟通过第七条,明确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要求。二是工程变更管控不规范、不严格,导致现场签证、变更较为混乱,拟通过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查明变更原因。规定了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的情形和变更管理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加强实施阶段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落实。技术与经济不匹配,投资不足的工程,造价无法满足正常
7、建设的需要,增大了偷工减料的可能性;造价满足技术要求的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更大利润,降低质量标准。拟通过第七条,要求招标文件明确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品质要求,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且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拟通过第九条,要求建设单位建立造价和质量安全管控制度,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监督。有关部门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拟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计取、支付和使用要求。(五)加强结算阶段造价管控责任落实。一是合同管理不严谨,结算久拖不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严重。拟通过第八条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支付、调整、风险分担、违约责任等内容。拟通过第十一条要求,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明确结算办理各阶段的时限,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二是竣工结算资料不完善,增大造价管理难度,拟通过第十一条要求,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竣工文件一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