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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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卜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2、用于本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74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36液化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一般规定3.1 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 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 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 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 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 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3.2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

3、下列原则确定:3.2.1 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储点;3.2.2 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 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ZW可IWw3.2.5 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3.2.6 应合理利用热能;3.2.7 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3.2.8 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3.3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表1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可燃液体名称储存温度,C原油高于凝固点10-15苯7-40对二甲苯15-40液化燃、汽油、其他芳燃、溶剂油、煤油、喷气燃

4、料等40轻柴油50轻质润滑油、电器用油、液压油、重柴油40-60重质润滑油60-80润滑油装置原料油55-80重油(渣油)95或120200沥青130-180石油蜡高于熔点15-20环氧乙烷-6-0环氧丙烷25丁二烯27苯乙烯5-204储罐选用4.1 储罐容量4.1.1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4.1.1.1 原油和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2确定;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最宜包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方式计算储存天数;41.112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411.13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5、;41.114当装置在不同工种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华工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储存量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要求;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求。表2原油和原料储存天数进厂方式储存天数,d适用情况惘懒送Z适用于原油,指来自油田的管道7-10适用于其他原料,指来自其生产厂的管道铁路运输1020公路运输710内河及近海运输1620远洋运输2304.1.1.2 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3确定:4J.12J某一装置的原料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或可用其物料储罐储存时,储存天数宜取下限;4.1J22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

6、,可考虑合并设置;4.1.123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表3中间原料储存天数类别储存天数,d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或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27不同开工、停工检修的联合装置或不同检修组装置之间的原料15-20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之间的原料10-15多组分切换操作的装置的原料不宜小于切换周期4.1.1.3成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确定:4.1.131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和罐:41I32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商标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1.1.1.1 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

7、量的要求;1.1.1.2 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其成品罐和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表4成品储存天数成品名称出厂方式储存天数,d汽油、灯用煤油、柴油、重油(燃料油)管道输送57铁路运输10-20内河及近海运输1S2O公路运输Z航空汽油、喷气燃料、芳是、军用柴油、液体石蜡、溶剂油管道输送5-7铁路运输1620内河及近海运输2225公路运输67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液压油类铁路运输2630内河及近海运输2635公路运输15-25液化烧管道运输67铁路运输10-15内河及近海运输1(K15公路运输2石油化工原料管道输送610铁路运输1020内河及

8、近海运输1020公路运输7T5醇类、醛类、脂类、酮类、廉类等铁路运输1620内河及近海运输2025公路运输10-151.1.1.3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2确定。1.1.1.4 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种进出厂方式时,可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储存天数。1.1.1.5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可按表5确定。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船)量的要求。表5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物料名称运输方式储存天数,d酸、碱铁路运输15-25内河及近海运输20-30公路运输10-15液氨管道运输7-10铁路运输10-20公路运输10-154.1.2 确定储罐容量时

9、,各种物料的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4.1.2.2 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4.1.2.3 连续生产的成品日储量,应为350天的平均日产量;4.1.2.4 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4.1.3 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下列公式计算:4.1.3.1 固定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1)计算:h=H1(h1+h9+h)IIc1O式中:h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m;H1罐壁高度,m;h1泡沫管开孔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h2IOmi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的

10、折算高度,m;h3安全裕量,可取0.3m(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膨胀高度),m。4.1.3.2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2)计算:h=h-(h+h)Q式中:h4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盘底面),m;h5安全裕量,可取0.3m(包括液体的膨胀高度和保护浮盘所需畸。4.133压力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3)计算:h=H2h2(3)式中:H2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设计容积的90%时的高度,m04.2储罐选型4.2.1 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4.2.2 液化烧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4.2.3 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应选用低压储罐或压力储罐。424储存温度下饱

11、和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甲B和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1.1 浮顶罐应选用钢制浮舱式浮盘并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1.1.1.2 内浮顶罐应选用金属制浮舱式浮盘。4.2.5 有特殊储罐需要的甲B、乙A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单应采取限制罐内气体直接进入大气的措施。4.2.6 乙B和丙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4.2.7 酸类、碱类宜选用固定顶罐或卧罐。4.2.8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4.3储罐个数4.3.1 炼油装置原料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4.3.1.1 原油和原料储罐4.3.1.1.1 原油储罐:一套装置加工一类原油时,宜设34个;分类加工原油时,

12、没增加一类原油宜再增加23个;4.3.1.1.2 原料储罐: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料时,宜设24个;加工多种原料时,没增加一种原料宜再增加23个;431.2中间原料储罐:4.3.1.2.1装置是直接进料或部分由储罐供料时,宜设23个;431.2.2装置是由储罐供料时,宜34个;431.2.3对于精致装置,每种单独加工的组分油宜设23个;4.3.1.2.4对于重整装置,可根据装置要求另设一个预加氢生成油罐;4.3.125对于润滑油装置,每种组分油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程度不同时,应分别设储罐;4.3.1.3每个原油及原料储罐的容量,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一天的处理量。4.3.2成品储

13、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4.3.2.1 汽油储罐、柴油储罐:1.1.1 .1.1控制成品油性质的每种组分的储罐,宜设2个;1.1.2 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4个;每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3个;4.322航空汽油、喷气燃料储罐:432.2.1每种组分储罐宜设23个;4.3.222每种牌号油品的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1.1 .2.3军用柴油储罐宜设3-4个;1.2 .2.4溶剂油储罐和灯用煤油储罐,每种牌号宜设2个;432.5 芳烧储罐,没一种成品宜设2个;432.6 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宜少于2个;432.7 重油储罐(燃料油储罐):432.7.1 生产一种牌

14、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没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个;432.7.2 进罐温度在120C200C时应单独设储罐,并应设12个扫线罐;432.7.3 工厂用燃料油储罐宜设2个;432.8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和液压油储罐:4.3.281 每种组分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应分别设储罐;432.8.2 每一种牌号的成品储罐宜设12个,成品储罐宜兼做调和罐;432.8.3 3一类油的调合与成品储罐,应按牌号赚罐赚用。二、三类有的调合与成品储罐,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互用;4.3.2.9沥青储罐不宜少于2个。4.3.3污油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433.1 轻、中污油罐宜个设2个;433.2 催化裂化油浆罐宜设12个。4.3.4 化工装置的原料、中间原料及成品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4.3.5 酸类、碱类宜液氨的储罐,每种物料不宜少于2个。5常压和低压储罐区5.1 储罐布置5.1.1 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组管道进出口处。5.1.2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5.1.2.1 满足泵的吸入要求;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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