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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分级依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
2、(II级)、较大环境事件(In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使本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6)因危
3、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1.3.2 重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本市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 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
4、中断的污染事件。1.3.3 较大环境事件(HI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 H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1.3.4 一般环境事件(IV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5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 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5、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和省民用核设施核事件预防以及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区(县级市)以上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1.4.2 跨区(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1.4.3 需要市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5 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
6、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视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者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7、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勉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体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地方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新闻应对组、后勤保障组
8、、安全保卫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和事件处理的需要,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相应工作组,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依照职责展开应急工作。2.3 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制订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市政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2.4 地方应急指挥
9、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一般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给的应急任务。3 预防和预警3.1 信息采集各应急单位依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难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3.2 预防工作3.3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把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数量及地区分布状况。(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
10、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并研究开发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3.4 预警及措施依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W级)、黄色(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根据事态的发展状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依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当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在新闻媒体发
11、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合理安置。(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当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把握并报告事态进展状况。(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3.5 预警支持系统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立船舶污染事件监控预警
12、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立气象应急响应系统。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要预留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以实现互联互通。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环境应急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状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与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3、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n级响应)、一般(W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IV级应急响应由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4.2 应急响应程序4.2.1I、级响应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
14、,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状况。4.2.2II1级响应:(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环境事件信息后,当即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状况。(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把握事件进展状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议。(4)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者总指挥指派
15、副总指挥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5)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通报状况。(6)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状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状况。(7)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状况。4.2.3IV级响应各区(县级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I、II、HI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IV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4.2.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曼延扩大以致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将有关状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状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4.3信息报送与处理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级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当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紧急状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