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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九个“严禁”为严肃各相关部门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纪律,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九个“严禁”。一、严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违法工程;二、严禁供电部门为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及存在消防隐患的经营场所供电;三、严禁供水部门为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及存在消防隐患的经营场所供水;四、严禁供气部门为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及存在消防隐患的经营场所供气;五、严禁市场监管部门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及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的生产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六、严禁税务部门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及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的生产经营户办理税务登记;七、严禁自然资源部门为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及存在消防隐患的经营场所办理不动产登记;八、严禁消防部门为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及存在消防隐患的经营场所组织消防验收;九、严禁装修公司为未经报备的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施工。上述单位在九个“严禁”出台前已实施相关行为的,责令自行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九个“严禁”出台后违反者,由县纪委监委从严从重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