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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实施细则京经信发(2023)74号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和运行评价过程,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3)73号),制定本细则。一、申请和创建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申请的企业,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创建通知,提交创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申请和创建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创建材料提交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即达到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以下
2、简称规范)中附录D的内容进行自评打分。满足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征集通知,于每年5月、8月、10月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申请。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规范附录A);(3)承诺书;(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
3、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7)企业内部成立技术中心批准文件;(8)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二)受理及核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三)公示及公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创建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二、运行评价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评价结果,运行评价办理流程如下:(一)运行评价材料提交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通知要求,于每年6月份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年度运行评价材料。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参考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规范附录C);(3)承诺书;(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5、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7)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二)受理及核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运行评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运行评价结果。(三)公示及公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行评价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三、监督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可采取要求企业报送信息、不定期抽查、信息交叉验证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核查。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在申请和运行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
6、的单位,将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北京)网上进行公示。四、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3版)同时废止。附件:承诺书附件承诺书本企业就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事项承诺如下:(一)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二)本企业对企业技术中心相关要求已全面、清楚了解,将严格履行承诺,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三)本企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上述约定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四)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北京市企业技
7、术中心管理办法常格式的:左他:3.17匣米,右傲3.17原米,顶端:2.54厘米,底端:2.54厘米.狗脚到边缘即.尚:1.75匣米,指定行网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及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高精尖产业核心竞争力,规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促进企业技术中心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
8、构,主要负贲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北京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第四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贲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市经济和
9、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第二章申请和创建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三次。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高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并担任技术中心主任,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且建立运行两年以上,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H)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建筑业
10、企业不低于15亿元,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不低于1亿元)。(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1、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在1000-5000万元之间,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建筑业1%:其他3%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3、主营业务收入小于2亿元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IoOO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1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科学
11、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其他10%(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六)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七)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制造业企业近三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少于三件(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中请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第七条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二年
12、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一)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八条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第九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满足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且自评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创建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二)市经济
13、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基本要求参照第二章第六条。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形成评价结果,企业满足基本要求且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支持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加大产业创新投入,组织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竞争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审组等道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
14、工作H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H)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A)企业被依法终止。第十四条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一(七)项
15、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加颊创新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新产品产出,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企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对于能够保持较高增速、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投资、具备较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创制能力的企业,择优给予支持。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在项目申报、人才引进与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十六条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和支持。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