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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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

2、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3、。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应当根据议程需要安排必要的会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提高审议质量。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列入议程的法规草案文本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

4、负责人列席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可邀请部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一条主任会议

5、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十二条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

6、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第十三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四条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的资料。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政绩、廉政情况及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

7、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

8、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提出申诉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可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联组

9、会议进行审议。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审议表决六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第二十一条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

10、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第二十二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需

11、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

12、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

13、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

14、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三十二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三十三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第三

15、十四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

16、调查研究,对法规草案文本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第三十六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三十七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三十八条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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