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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全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查处违反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行为时,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处罚幅度进行选择的权限。第三条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并依照山东省粮
2、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行使裁量权。第四条粮食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第五条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二)公平公正原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三)过罚相当原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3、、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第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单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直接依照规定执行,不再划分等级阶次。第七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裁量基准进行裁量时,同时适用本规则中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综合作出决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中选择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违
4、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5、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四)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五)伪造、隐匿、毁损违法行为证据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A)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第十二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
6、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第十三条对违反粮食行政管理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四条对情节复杂或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七条当事人认为粮食和储备
7、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或者检举。第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追究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第十九条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规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日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