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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预防和控制马属动物疫病,促进马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保护区以及进出境马属动物运输生物安全通道(以下分别简称无疫区、保护区及生物安全通道)的管理。具体区划如下:(一)无疫区为广州市从化区行政区域,包括核心区和监控区,核心区为从化区良口镇热水村马术运动场周围半径5000米内的区域;监控区为除核心区以外的从化区行政区
2、域。(二)保护区包括广州市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增城区,清远市清城区和佛冈县,韶关市新丰县,惠州市龙门县等与从化区相邻的县级行政区域。(三)生物安全通道包括以下四条指定连接路线所经的道路两侧、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为中心周围半径1200米内的区域:1连接深圳皇岗口岸和无疫区所经105国道、京港澳高速、大广高速;2 .连接深圳湾口岸和无疫区所经广深沿江高速、东二环高速、广河高速、从莞深高速、105国道;3 .连接莲塘/香园围口岸和无疫区所经105国道、从莞深高速、惠塘高速、武深高速、东部过境高速;4 .连接无疫区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所经105国道、大广高速、机场高速。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
3、责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的马属动物疫病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所辖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马属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海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所辖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管理工作。第四条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所辖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马属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并在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有关部门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控、检测、控制和扑灭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动物疫病防控计划。广州市、深圳市、韶关市、惠州市、东莞市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计划,对马属动物和猪
5、、牛、羊及野生动物、虫媒实施动物疫病监测、控制、净化和管理。广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设无疫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信息平台,加强马属动物防疫检疫信息化管理。第六条在无疫区设置太平、鳌头、石岭、吕田4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无疫区的指定道口。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工作人员在检查站执行查验任务,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指定通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检查站指示标志,标志格式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设计。第七条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动物卫生要求。第八条向无疫区输入
6、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照规定报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从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易感动物经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隔离场所隔离检疫合格,或者相关易感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并经从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按照指定时间从指定道口进入无疫区。第九条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的马属动物实行报告登记管理制度,由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登记并加施标识。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新出生的马属动物,饲养人应当在其出生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马属动物应当在所登记的区域内饲养;如需迁离饲养区
7、域的,其所有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的易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相关疫病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和加施免疫标识。免疫病种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疫区管理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清洗、消毒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第十二条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感染或者疑似感
8、染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动物疫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按照相关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第十三条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马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因强制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或者实施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采样引起动物应激反应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国家尚未制定相关补偿标准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无疫区、保护
9、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有关部门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控、检测、控制和扑灭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马属动物未按要求报告登记,或者未经检疫擅自迁离饲养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无疫区输入不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10、,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迁出无疫区或者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检疫,向无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易感动物指马、驴、骡等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动物。本办法所称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包括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脑髓炎(东方和西方)、马梨形虫病、日本脑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媾疫、伊氏锥虫病、水泡性口炎、马流感、尼帕病毒性脑炎、西尼罗河热、亨德拉病毒病等动物疫病。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