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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体规定第一条【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务实举措,进一步建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2、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全面形成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第二条【工作原则】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合理配置、严谨规范、诚信尽责的原则。坚持合理配置。发挥公职律师、法制审核员等内部法制工作队伍作用和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结合本单位本领域法律业务需求和工作实际,合理选聘素质高、专业强的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坚持严谨规范。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聘用使用、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坚持诚信尽责。政府法律顾问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坚持审慎负责的作风,充分发
3、挥智囊作用,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更坚实的服务保障。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区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政府各直属单位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任的外部法律专业人员。聘用单位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使用、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机制。新会区司法局负责推进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各聘用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聘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
4、顾问工作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经费来源】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第六条【机构设置】政府法律顾问室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日常管理。各聘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室具体工作。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区司法局;各镇(街)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司法所;其他聘用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本单位负责法制业务的机构。第七条【职能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紧紧围绕本单位本领域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专业效能,开展以下工作:(一
5、)负责制定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进行工作监督;(三)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需求的收集和业务登记、交办;(四)负责对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进行整理分析,提出采纳建议并反馈至相关业务股室(机构);(五)负责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材料的归档;(六)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考核工作;(七)参与本单位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意见;(A)负责协调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室其他工作。第三章政府法律顾问聘用第八条【聘用原则】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法律事务需求,从律师、法学专家等具有较高法律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一名或多名担任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应审查该人员的
6、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情况,并听取区司法局意见。聘请法学专家的,应同时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聘用期内,政府法律顾问或所在工作单位存在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情形,应及时更换人员或解除合同。第九条【聘用条件】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有关规定;(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具
7、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在本所执业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四)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熟悉聘用单位所属领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五)作风正派、道德端正,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不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未受过教育主管部门或所在学校的处分;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其选派律师也应具备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六)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
8、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聘用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执业原因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被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不符合本办法聘用条件的,不得聘用为政府法律顾问。第十条【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政府法律顾问或所在工作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双方单位名称和具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人员或团队信息;(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服务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等;(三)聘用期限;(四)政府法律顾问费的支付;(五)考核要求及解聘条件;(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七)服务保密要求;(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聘用单位其他规定。聘用单位应
9、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区司法局报备合同文件及有关聘用情况。第十一条【聘用期限】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另行签订聘用合同。第四章政府法律顾问使用管理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范围】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参与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评估、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项目洽谈,草拟、修改、审查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四)参与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五)对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六)提供法律授课、培训,参加普法宣传等公益活动;(七)参与法治建设
10、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A)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九)为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十)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权利】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经任用聘用单位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S)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义务】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11、(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获知的党和国家的秘密、行政机关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法律事务处理意见;(S)高质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并反馈有益建议,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研了解,确保意见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实可行;(四)本人或近亲属与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回避;(五)不得从事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关系或业务冲突回避的法律事务;(六)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或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或者利用履行职责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七)不得假借聘用单位
12、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A)不得作出其他有损聘用单位权益的行为。第十五条【冲突回避】政府法律顾问应严格按照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或业务冲突回避的法律事务。除本办法第五章第二款中规定应遵守义务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依法进行回避:(一)政府法律顾问承办的业务与区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二)承办其他法律业务,涉及以聘用单位为当事人、第三人或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损害聘用单位权益的。第十六条【业务指派】聘用单位应规范业务指派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一)提出需求。各业务股室(机构)向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需求,提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
13、材料。(二)登记交办。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属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事务进行统一登记、出具函件,将法律事务交办给政府法律顾问。(三)意见回复。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单位要求的服务形式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服务成果。(四)意见整理。政府法律顾问室对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并决定是否采纳、部分采纳,并形成最终工作建议反馈至业务股室(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室可结合工作实际,要求政府法律顾问进一步补充解释法律意见或提供相关服务。(五)材料归档。法律事务办结后,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一案一归档”要求,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材料进行归档备查,并于每年1月前将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考评情况向
14、区司法局报备。第十七条【服务形式】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形式包括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文件、参加会议、参与论证、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等。政府法律顾问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书面法律意见应当由政府法律顾问本人签名;以单位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还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口头咨询意见的,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应当及时形成工作记录留档保存。第五章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第十八条【工作考核】聘用单位应当从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一)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应当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区司法局制定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各聘用
15、单位参照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考核方式。政府法律顾问考核采取量化评分与其他考核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提交年度述职报告作为自我考核材料,聘用单位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形成最终考核评价结果。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对考核不称职的,应另行指派或者解除合同;对年度考核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政府法律顾问个人(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具体由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3.考核指标。考核评价包括下列内容,评分指标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一)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对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对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审查工作情况;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论证工作情况;对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突发事件的论证工作情况;对合同、协议的审查工作情况;对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是否违反保密制度;是否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是否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是否在复议、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事务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法律事务;是否存在应回避情形但未主动回避的;是否存在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行为。(三)规范执业行为情况。主要包括:未建立工作台账,未按时开展个人年度自评;存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