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自然状态与罗尔斯原初状态的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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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克自然状态与罗尔斯原初状态的比醐究摘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约束下自由决定自己的行动,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对自然法的执行权。罗尔斯则提出了原初状态假设,由于受至无知之幕”的遮蔽,人们订立契约并一致同意通过正义原则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洛克的自然状态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都是对政治社会前的理论假设,在这种状态下,人人“生而自由”和平等,基于理性的选择和以订立契约的方式规避影响人们美好生活的各种不利因素。洛克认为社会结构无需修正,他侧重自由并提出君主立宪制,而罗尔斯则认为社会结构可以修正,他侧重平等并提出民主立宪制。洛克的自然状态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各自都存在着一定

2、的理论困境。关键词洛克;罗尔斯;自然状态源初状态自然状态思想是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早在17世纪,霍布斯就提出了自然状态思想,此后诸多学者都曾对政治社会建立之前的自然状态进行细致的阐述,其中洛克的自然状态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影响较为深远。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思想和洛克的自然状态思想有着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但也存在着分歧。对二者的比较研究,能更加深入地了解自然状态和原初状态,为现代国家民主法治研究带来思考与启发。一、洛克的自然状态思想洛克指出,自然状态是“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在自然法(theIawofnature)的指导下,人们在自然状态(thestateofnature)中可以不受

3、任何意志的控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动。同时,人们也是平等的,每个人拥有同等的权力,“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山5。(一)自然状态洛克的自由状态是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认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种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受干涉。同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又是一个平等的状态,他指出,“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人们拥有着平等的权利,谁也不会比别人的权利更多或更少。既然这种自然状态如此完备无缺,人们为

4、何还要订立契约成立政府呢?洛克指出,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中存在着种种“不方便(inconveniences)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人与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时候,缺乏一个大家都认可的法律作为标准来判断对与错。第二,在没有公认的人担任法官的情况下,当事人凭借自己的直觉和理性,不容易做出公正的决定,在产生纠纷的事件中难以保护自己。第三,在没有执法机关的时候,很难做出公正的判断。由于这些缺陷,自然状态不可能永远处于理想的状态,可能还会发展成为战争状态(stateofwar),而改变这种状态的方法便是订立契约。于是,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才愿意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他们中间指定的某个人或某些人。洛克的

5、自然状态思想虽然是在霍布斯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但是与之又有所不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充满仇恨和战争的混乱状态,“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294。而洛克的自然状态,指的是“自然法规定下的一种普遍人类状态。它是人类不同于自然存在物的一种特殊存在状态,这就是人的政治状态”3128。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15。洛克的自然状态并非像霍布斯所描述的是一种恐怖的战争状态,而是认为它是一种自由平等、美好和睦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人们之间不像霍布斯所说

6、的相互猜疑、战争,乃至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来保护自己。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他们都尽可能地去爱别人,并且不要求别人更多地去爱自己,更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在洛克看来,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部分权利。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为了让政府来保证自身的安全必须让出部分权利,主要分为两种:人们让出的第一种权利是在出于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基础上去做他认为适宜的事情;人们让出的第二种权利是人人皆可惩罚他人违反自然法的某槿行为。洛克反对人们向政府让出所有的权利,因为有些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比如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洛克认为,主权者不再高于契约之上,而是作为订立契约的一方,受契约

7、的约束。洛克认为,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都是自然法赋予的,政府对此不能侵犯。君主的权力不是专制的,而是有限的,“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主权者的行动要以维护人们的福利为出发点,任何脱离了这个出发点的行为都违背了契约。如果主权者不能保障人们的安全和财产,人们便可以重新订立契约。(-)自然状态与自然法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政府建立之前的一种自由的状态(StateofIiberty),这个时候还没有制定出人为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reason),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洛克的自然状态之所以不是一种

8、放任的状态(StateofIicence),其原因便在于自然法。人们的生活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任何人都不能毁灭他人和自身所占有的生物的自由,也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洛克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既继承了传统的自然法思想,又受到了近代自然法的影响。洛克虽然并未对自然法做出明确的阐述,但是仍然可以从他的著作中归纳出洛克关于自然法的思想。首先,人们有权自我保存与保护他人,即人们在进行活动的时候总是会选择自我保存,“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T7,在自我保存的基础上再去保护他人。其次,人们拥有财产权,财产权是指每个人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且政府必须保护个人的财产不受到侵犯,没有人或者政府可以

9、剥夺人们享有的土地和其他属于个人财产的权利。最后,个人可以拥有一定的资源,即政府不得使人们所拥有的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在自然状态中,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着对自然法的执行权,“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人类安全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人们对于自然法的执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的执行权,二是要求损害赔偿的执行权。人们除了拥有对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惩罚和要求弥补损害这两项权利之外,还可以在自然法的许可之内,去做任何他认为合适的事情。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思想洛克的自然状态思想在19世纪前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进入19世纪之后,

10、人们发现了不能考证说明洛克自然状态的历史真实性,自然状态学说因此遭到人们的怀疑。对此罗尔斯认为,人们可以通过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对它进行证明。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构建了公平正义的“原初状态: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构建正义原则的重要手段。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不同于洛克假设自然状态是一种历史的真实存在,它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在原初状态之中,通过“无知之幕(Vei1OfignOranCe)”来遮薮自己和他人的各种信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人们一致选择了正义原则。(一)原初状态原初状态(Origina1PoSition),是罗尔斯为论证正义原则而提出的一个理论假设,相对于洛克的自然状态学

11、说更加抽象,正如他认为“原初状态纯粹是一个假设的状态,它并不需要类似于它的状态曾经真的出现”493。对于原初状态,罗尔斯曾做出过定义:“它是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都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492-93罗尔斯对于原初状态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1就选择的环境而言,在原初状态之中,人们所处的环境是公平的,即“正义的环境”。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中的环境,包括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一方面,客观环境是指客观存在的现实条件,它为人类合作提供了必要条件。在人们生活的客观环境中,“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

12、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合作也终将失败”498。当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之中,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选择彼此合作。另一方面,选择的主观环境“涉及到合作的主体,即在一起工作的人们的有关方面”498。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受至无知之幕”的遮蔽,有着相似的利益需求,致使人们别无选择,相互之间只能合作,制定出一致的合作条款。2 .就选择的主体而言,任何人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这里的“道德人”,便是自由、平等和理性的人。所谓自由,是指每个道德人都可以在不受偶然因素影响和外界强迫的情况下平等地做出自己的选择。所谓平等,是指由于“无知之幕”,“没有

13、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或社会地位,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水平等情形”4106,从而保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同时,生活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又是理性的,具有相当的理性思维。“一个理性的人不受嫉妒所累人们不会因为嫉妒而做出损人不利己的选择。3 .就选择的活动而言,在原初状态中,人们活动的方式是通过订立契约来确定的。订立契约,即契约的主体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原则,通过合作来解决彼此利益相互冲突的问题。罗尔斯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匮乏和主体利益的冲突的分析,为订立契约创建了一种公平的理论背景。契约的内容是指作为平等代表的道德人在原初状态中应当达成一致的协议,而不是

14、已经经协商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原初状态与正义原则罗尔斯原初状态理念的设计最终是为了实现“公平的正义(justiceasfairness)工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身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一致通过两个正义原则(twoprincip1esOfjustice)来调节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罗尔斯曾经对正义原则做出多次修改,最终的定义是:(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SCheme)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檬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

15、有人开放悌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570从内容上来看,第一原则可称之为自由平等原则,主要是保障每个人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即平等的自由(equa11iberty)o在第二原则中,第一部分称之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拥有同等的能力时,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相关的职位,不因人的身份地位、特权背景等而受到限制,机会平等原则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第二部分称之为“差别原则(deferenceprincip1e)”,也就是任何社会分配某些基本的善(PrimarygOodS)时,须以对所有人有利为前提。罗尔斯的“差别原贝没有预先假定,最不利的人

16、必须通过平等的手段加以提升,通过社会分配缩小或抹平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的差距。“差别原贝主要是保障最不受益的人的收入和财富,使他们能在社会结果的分配中得到足够的补偿。在适应社会基本结构时,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针对功利主义者提出来的可以用经济效益来损害人们的自由权利这一观点,他提出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从而来保证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利不受到威胁。他认为,人们的自由平等高于其他一切,“我把自由的优先性看成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对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也就是说在对公民进行权利和义务分配时,首先要优先遵从自由平等的原则,因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要优先遵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只有满足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正义的实现,更好地考虑最大化最不利者的利益。罗尔斯通过两个平等原则来解决现实生活中机会的不平等和各种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问题,体现了原初状态的设计意图。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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