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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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基本概念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异议对象(二)前置程序异议权的行使(三)特定债权异议权救济途径三、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审理程序(-)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提起时间(二)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三)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程序(四)债权确认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四、特殊债权的确认诉讼五、结语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债务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管理人债权认定提出异议的最终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前,各地针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在原告范围、起诉内容、前置程序、起诉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均存在一定差异,给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

2、等造成困扰。鉴于此,本文对破产确认诉讼所涉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基本概念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债务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管理人债权认定提出异议的最终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各地针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在原告范围、起诉内容、前置程序、起诉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均存在一定差异,给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造成困扰。鉴于此,本文对破产确认诉讼所涉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广义的债权确认诉

3、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该诉讼系确认之诉,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因此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破产确认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故非形成之诉。本文仅就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进行分析。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前置程序(一)前置程序的异议对象因大量债权认定上的纠纷是由于沟通不畅所致

4、,因此,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履行前置程序,即先让异议人说明异议理由,由管理人作出解释或调整。异议人对此仍然不服或管理人拒绝解释、调整的情况下,视为已履行完毕前置程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前置程序所涉异议对象系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编制完成债权表后,要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为提高债权审查的质量和“一债会”核查债权的效率,在“一债会”前,管理人会提前告知债权人对其债权审查的结果,并允许债权人提出异议,还有对异议进行复核的安排。前置程序中,债权人既可以对债权表记载的己方债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他人债权提出异议。

5、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直接影响自己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及最终获得分配财产的数额;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如果记载有误,必然也影响到自身最终获得分配财产的数额。(二)前置程序异议权的行使前置程序中,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债权表的记载不能排除单个债权人的异议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债权人相互之间对于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可以相互质询和辩驳,以确定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一债会”对债权表的核查,其实质是一个让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当面充分发表意见的程序。只要任一债权人对某笔债权提出异议,并说明了理由和法律依据,不管其

6、理由和法律依据是否成立,甚至大多数债权人认可管理人的审查意见,管理人都需要作出反馈,或者向异议人作出解释,或者对债权表作出调整。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三)特定债权异议权救济途径值得一提的是,其他债权人可以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出异议,但不能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此规定确立了凡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生效仲裁文书等确认的债权不在破产程序实质审查范围之内,形式审查之后即应加以确认的原则。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其他债

7、权人同样可能存在异议,但其救济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只能是向管理人提出请求,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生效裁判,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后再重新确定债权。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审理程序(-)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提起时间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确认了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但债权人了解管理人对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认定情况,通常来源于债权人会议当天领取的会议材料

8、,如发现对所认定的债权有异议,即便在当日提出,管理人即刻做出解释或调整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将“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理解为“管理人就异议做出调整或解释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更为适宜。(二)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其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2、管理人对债

9、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三)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程序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在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和异议人之间,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主动提起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专属于破产法院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一种,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10、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债权确认诉讼属于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的实体争议民事诉讼,应适用有关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债权确认诉讼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审判组织、一审、二审程序等。但债权确认诉讼附属于破产程序,诉讼的目的在于参与或排除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故应尽快审结。(四)债权确认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债权确认诉讼并不会影响作为主程序的破产清算程序。但是,由于债权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债权能否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而债务人破产案件与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分

11、别进行,必然会产生法律上的程序协调问题。如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先行审结,则已经判决确认的债权当然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完成,至破产财产分配时,相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仍然未审结的,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规定,对诉讼未决的债权,预留其分配额,并将其提存。待诉讼案件审结时,再按照最后判决确定的债权进行分配;如果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因此,债权确认诉讼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内完成。I特殊债权的确认诉讼特殊债权主要包括劳动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债权人(职工)对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劳动债权有

12、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劳动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为债务人职工。如债务人职工对自己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债务人职工对其他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和受到异议的职工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为法定的劳动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可提起确认诉讼的劳动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笔者认为,对“工资”的理解,应采取扩张性解释,包括职工的工资、补贴、劳务报酬及其他合法劳动收入。对“补偿金”的理解,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包括:(I)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债务人克扣、拖欠工资应支付的补偿金;(3)因合同终止应支付的补偿金。对于债务人拖欠企业职工,但不属于上述劳动债权的债权,职工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8第3款的规定提起普通债权确认诉讼。结语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推动解决了法院办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解决,包括未规定受理债权确认之诉的收费标准等,有望在未来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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