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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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人社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全面依法治省目标,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公共法律服务

2、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坚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注重评用结合,为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诚实守信、作风端正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二)基本原则1 .遵循发展规律。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结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理论水平,提高专业能力。2 .坚持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破除

3、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3 .突出问题导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等新要求,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中与事业发展、人才成长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加强调研,精准施策,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高职业素养、业务水平。4 .注重评用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二、主要内容通过健全职称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管理服

4、务方式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一)坚持动态调整,健全职称体系1 .完善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2 .健全职称层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

5、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3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

6、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4 .明确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关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二)坚持科学评价,完善评价标准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7、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2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同时注重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将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

8、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3 .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三)坚持业内认可,创新评价机制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4 .拓宽职称评审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

9、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或放弃行政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5 .明确职称评审权限。省司法厅组建公

10、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一级公证员和二级公证员,设区市司法局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公证员和四级公证员。不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司法局可通过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省司法厅或省内其他设区市司法局进行评审。省司法厅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初级司法鉴定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不具备组建司法鉴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时可委托司法部或其他省份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评审。6 .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结合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特点和人才队伍现状,科学合理设置各级岗位,拓宽公

11、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发展通道。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体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衔接。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四)坚持放管结合,改进管理服务方式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合理确

12、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2 .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复查机制。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等情形的

13、,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 .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职称评审工作,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利用职称评审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示、电子证书及网上查询验证职称证书。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精减申报材料。三、组织保障(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是法治福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公共法律服务系列

14、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妥实施,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做好过渡。在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在推进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积极引导,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关切,营造有利于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本实施意见自

15、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3号)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附件:1.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4 .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附件1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第一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第二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第三条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四条公证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四级公证员(一

16、)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1 .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2 .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3 .近1年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未出现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证被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被行业协会予以惩戒等情形。4 .任公证员期间,平均每年办理公益法律服务至少2件(次)。二、三级公证员(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2 .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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